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19日上午分组讨论《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在会上提出,竞拍人中标后故意不履行义务、导致拍卖须重新组织并产生费用的,应建立相应的赔偿追偿机制,同时避免把全部成本无条件转嫁给中标人。
兴安省国会代表阮文辉表示,对弃标、异常出价等行为需要足够威慑力的制裁,尤其是出价极高后拒绝履行义务、后果与责任不相称的情况。他认为这类行为可能使拍卖被用于投机、扰乱市场,影响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他建议区分行政处罚与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若弃标导致重新组织拍卖并产生可确定费用,可要求相应赔偿;若重新组织源于国家机关失误或客观原因,则不应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费用。
同团代表段氏清梅提出,参与拍卖不等于承诺按起拍价购买资产。她认为,在已有多个相同有效出价者之间抽签,与在没有任何有效出价时抽签性质不同,因此不宜当然地把参与拍卖视为出价行为;若无有效出价,应认定拍卖不成功,不应以抽签替代出价。她同时表示,串通、阻碍、操纵拍卖等行为应严肃处理,但不应把所有未出价情形都等同于牟利行为。
代表们还建议完善在线拍卖规定,确保系统安全、数据透明,明确各方责任并控制运营成本。阮文辉指出,在线拍卖有助于扩大参与、降低成本,但技术故障或数据干预可能影响公平,应明确数据记录与保存、运营单位及相关方责任,并规定发生故障时暂停、重新组织或取消拍卖结果的情形。
根据草案相关内容,通过国家出让或出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若违反中标款项支付义务,可能被禁止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拍卖6个月至5年。代表们建议,禁止参拍措施应有明确依据、程序和期限,与违规性质、程度相称,既保证威慑力,又避免缺乏依据或对参拍人造成不合理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