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就《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讨论,多名河内代表在会上提出,应针对土地拍卖中出高价后放弃保证金、以及投资者串通压价等现象补强法律工具。讨论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低价公共资产拍卖程序繁琐、土地拍卖弃标推高周边房价、拍卖参与者之间的关联关系难以核查。

河内市代表阮黄长(Nguyễn Hoàng Trường)建议,对起拍价或起拍总价较低的资产(如2亿越南盾以下)适用更简化的标准,或允许指定拍卖机构。他举例说,机关、坊、乡在处置桌椅、旧电脑等价值数千万越南盾的零散损坏公共资产时,须在国家资产拍卖门户公开公告选择拍卖机构并进行能力评分,耗时和公告、程序成本有时与回收资产价值相当。他同时提出,须规定整场拍卖的总价值上限、将选定的拍卖机构身份公开在信息门户上,并设置制裁条款,禁止故意拆分公共资产以适用简化指定形式。

河内市劳动联合会主席阮文胜(Nguyễn Văn Thắng)表示,须有足够有力的机制终止出高价后放弃保证金的现象,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他称,2024年清威(Thanh Oai)组织拍卖68块土地,有地块中标价超过每平方米1亿越南盾,但到期仅13块完成财务义务;朔山(Sóc Sơn)曾出现每平方米出价300亿越南盾后弃标的情况,导致拍卖活动中断。阮文胜认为,这类情况不只是违反付款义务,还会形成虚假价格水平,影响周边房地产价格,给土地管理带来困难并拖慢财政收入。

对于草案将土地拍卖保证金从起拍价的10%至50%提高,阮文胜认为有必要但须灵活,因为拍卖过程中价格随市场升降,可能给拍卖工作造成困难。他还提出须防止串通压价和缺乏实质竞争的拍卖,并称现实中存在一些投资者群体协同使用多个个人或法人参与拍卖、约定不竞争、威胁其他参与者或干预资产信息公开过程以低价购得资产的情况。他建议补充机制,管控存在所有权、支配关系或同一受益主体的拍卖参与者,规定发现串通迹象时向有权机关移送信息的核实责任,并要求从选择拍卖机构、确定起拍价、接收材料到中标结果的全过程以可独立追溯和检查的电子数据记录。

代表阮玉越(Nguyễn Ngọc Việt)表示,最重要的是送拍资产确实存在竞争、能够确定符合市场的价值,同时限制组织过程中的消极现象。他赞同防止出高价后弃标的意见,并强调实践中还有“围标拍卖名额、特别是土地拍卖”这一危险消极问题:利益群体阻止有真实需求者参与,安排自己人以受控价格出价,造成国家资源流失,法律须在拍卖前阶段就予以发现和处理。阮玉越同意草案提高保证金以遏制投机和弃标,但担心保证金过高可能产生反向作用:有真实需求的民众难以参与,而财力雄厚的群体获得额外优势;若实质参与者减少,竞争性也会下降,甚至可能为能够支配拍卖的群体创造条件。他建议法律明确规定选择具体保证金额的标准,确保与资产性质和價值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