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就撂荒土地徵稅提案展開討論,多名代表質疑草案設定的0.2%稅率能否真正增加囤地成本。據《青年報》報道,討論中代表們集中關注稅率高低、適用範圍以及與現行土地法條款是否重疊等問題。
嘉萊省代表黎黃英以假設案例說明其疑慮:一塊按政府地價表估值1000億越南盾的項目用地,按0.2%徵稅每年為20億越南盾;若地價一年上漲10%,收益即達100億越南盾,稅款僅相當於收益的2%。他並指出,同一地塊依土地法實施法令草案首年需繳納的補充款項已達200億越南盾,為稅款的10倍。他認為,固定且非累進的稅率按低於市價的地價表計算,形式上“更高”,實質上尚未形成持有土地的成本。
黎黃英還指出,草案對“撂荒土地”的界定範圍偏窄,僅限國家“分配、出租”的農用地和項目用地,住宅用地及宅基地不在其列,而這類土地已須按土地法繳納累進補充款項,因此打擊囤地的目標尚未觸及。他同時提到,現行法律對未使用土地按0.15%徵稅的條款仍然保留,同一塊遲延使用的地塊可能同時落入0.15%和0.2%兩項規定,法律卻未明確適用哪一條;此外,住宅用地缺乏“未使用”的認定標準,土地數據僅約23%的地塊達到標準,草案也未作影響評估。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提出,應明確各檔稅率的適用情形,並釐清範圍是否包括家庭、個人合法但尚未建房的住宅用地。她認為,法律還需確定由哪個機構負責認定土地使用狀況、徵稅起止時點,以及通知和解決土地使用人不服意見的程序,並區分投資者自身遲延與國家機關手續、未交地、不可抗力或已批准分期進度造成的遲延。
河內代表蘇輝武表示,0.2%的稅率方向正確,但不具備執行條件。他指出,起草機構在答覆司法部時已承認2024年土地法尚無撂荒土地的概念和認定標準;土地法修訂草案還對遲延使用的項目用地按年徵收累進款項,存在重複徵稅風險。他並援引此前的總結報告稱,目前對侵佔土地適用的0.2%稅率尚未對持有土地行為產生明顯影響。
針對代表們的意見,總理黎明興表示,政府將指示財政部與農業與環境部配合審查,明確規定認定標準,確保統一、可行且不與土地法重疊。黎黃英則建議釐清分工:由土地法保留對投資者遲延進度的制裁工具,由稅法調節各類主體持有未使用土地的行為;法律只保留框架,具體稅率靈活調整,而非固定為0.2%,並可考慮按撂荒年限在0.2%至2%區間實行累進稅率,交由國會常委會規定各年度具體稅率,避免重複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