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庆和省A2监狱(隶属公安部)四名囚犯于10月21日下午约15时从第一分监区脱逃。四人中,黎文强(1994年生,富寿省人)已于10月24日凌晨在庆和省南庆永乡路段的一辆客车上被交警发现并逮捕。截至10月26日,其余三人——胡文情(2002年生,嘉莱省人)、武黄维(1999年生,嘉莱省人)和吕文全(1995年生,清化省人)——仍在逃。
据先锋报报道,四名逃犯原判刑期均较长:胡文情因“非法买卖毒品”和“杀人”两罪被判20年;武黄维因“非法买卖毒品”被判20年;黎文强因“盗窃财产”和“非法储存毒品”两罪被判10年;吕文全因“杀人”被判20年。
10月26日,原得乐省律师团团长谢光宋律师就逃犯亲属应如何应对接受先锋报采访。他表示,若亲属明知逃犯在家而予以窝藏、不向职能机关报告,可能依据《刑法》第389条被考虑以“窝藏罪”追究,该罪设有6个月至5年、2年至7年两个量刑档次。
谢光宋进一步说明,对于逃犯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若仅实施“不告发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19条第2款,不承担“不告发犯罪”的刑事责任;但若满足第389条规定的条件,仍可能因“窝藏罪”被处理。其他人员若明确知道逃犯藏身地点而不告发,则触犯《刑法》第390条“不告发犯罪”罪。
谢光宋建议,亲属见到逃犯回家时,可先提供一顿饭,随后动员、鼓励其投案自首,这些活动应尽量简短,并立即将逃犯带至最近的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机关报到。他还指出,逃犯自首后仍将因“脱逃罪”依《刑法》第386条被处理,但审判委员会可视情节予以宽大;若多人合谋分工脱逃,可能被认定为“有组织”而适用第386条第2款,刑期为3年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