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在会场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未满18岁者捐献组织器官的规定、捐献者自主权与家属同意之间的关系,以及器官分配是否公平透明提出意见。草案此前已按国会意见收窄未成年人捐献范围,但相关条款仍在审议之中。
来自金瓯省的代表陈氏华莉表示,草案在吸纳国会意见后已缩小并收紧未成年人捐献组织器官的适用范围,但这一领域敏感,规定须客观、透明、可执行。她同时指出,草案第20条第1款规定,已登记身后捐献器官的18岁以上者,仍须取得家属代表的书面同意,这可能使捐献者的自主决定权得不到充分保障,也会让医疗机构在家庭成员意见不一时陷入困难。她建议明确家属代表的身份和家属成员的范围,并在出现捐献意愿真实性争议时暂停摘取,待核实后再处理。
河内市代表阮麟孝表示,近期社会对未满18岁者捐献组织器官的规定有不少意见,这一关注可以理解,因为问题直接涉及儿童,而跨国犯罪和利用组织器官牟利的风险仍然存在。他认为现行法律确需修改,目标是更好保护捐献者尤其是儿童,但也应兼顾等待移植患者的生存机会,不宜因回避风险而关闭患者求生的可能。
阮麟孝建议把捐献条件分为两类。对健康在世的捐献者,应绝对禁止捐献无法再生、摘取即危及生命的组织器官;对未满18岁者,即使是可以再生、对健康影响不明显的组织,也不应捐献,仅在特殊专科情形下考虑例外,且须本人和家属同意、限定捐给经DNA鉴定的近亲,并在没有其他可行方案时进行。对18至25岁者,他主张只允许捐给同血统近亲;25岁以上者捐给家属以外的人,须由与手术团队和受捐者家庭无关的独立委员会监督。
对已脑死亡或循环死亡的捐献者,阮麟孝提出死亡判定应由独立委员会作出,死因不明、事故、疑似虐待或无家属者须先有法医结论和调查机关核实。对未满18岁已死亡者,他主张限制器官捐献,仅在特殊情形、经家属同意、捐给同血统近亲并受独立委员会监督时考虑。他还提到,越南角膜移植所需角膜大部分仍从国外包括美国输入,认为宣传工作尚不到位。
器官调配与分配原则也是讨论重点。陈氏华莉同意通过国家数据库在全国统一调配人体器官,但认为不宜把“发现、动员、抢救并维持捐献者的医疗机构”所属患者列为独立优先标准,否则可能影响其他机构患者的公平机会。她主张按紧急程度、医学匹配度、移植成功可能性、等待时间等确定优先顺序,分配不依赖经济条件、居住地或登记等待的医疗机构,相关标准应记入国家数据库以便监督检查。
阮麟孝强调分配公平关系到民众信任,世界卫生组织原则明确器官分配应基于临床和伦理标准,不得依据经济能力。他建议采用计算机算法自动评分排序,综合紧急程度、等待时间、免疫匹配度并优先考虑儿童,避免人为凭感觉决定;摘取团队不应知道受捐者身份,例外情况须经国家委员会批准并公开。他还提出器官本身没有价格、不得买卖,患者只承担服务、调配、运输、手术和术后免疫抑制药物等费用,这些费用应公开透明,并逐步纳入医保支付。
安江省代表李英诗认为,草案不能只停留在宣示公平原则,而应明确各项优先标准的适用顺序。她提出,当多名患者匹配程度相同时,须明确紧急程度、可达到的治疗效果和等待时间按何种次序权衡,并具体规定特殊情况下调整优先顺序的条件和决定权限。她主张在法律中直接规定标准、条件、例外适用范围和说明责任,并以匿名形式公开分配标准、等待时间统计和例外决定,便于检查监督并保护患者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