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在会场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林同省代表郑氏秀英表示,与先前方案相比,草案已大幅收窄未成年人捐献组织、器官的范围。草案第12条规定,未满18岁且在世者只能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再生组织,并须取得父母书面同意。
郑氏秀英指出,父母同意是必要条件,但不能当然取代未成年人本人的意志。她认为草案尚未明确捐献者本人反对的法律效力,建议补充规定:须按年龄和成熟程度向未成年人解释并征询意见;只要本人反对,即使父母已书面同意,也绝对不得摘取组织。对于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的未成年人,她建议补充:若有依据认定其生前曾表达反对意愿,绝对不得摘取组织或器官。
胡志明市代表范仲仁同样肯定起草机关的吸纳,但认为草案在活体儿童摘取组织、器官方面仍有三处不严密。他指出,草案仅要求取得代理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本人的意志被降为咨询评估;而草案第23条第5款明确规定,成年活体捐献者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他提议补充规定:单独询问儿童,其拒绝在捐献前具有绝对效力。
范仲仁还以《民法典》中监护人不得将儿童财产赠与他人为例,认为儿童身体的保护应比一辆自行车更为严密。他提到,胡志明市警方近期已对一起器官买卖链条中的11名嫌疑人立案,调查显示涉案人员事先安排亲属关系申报,并教成年人给儿童排练回答医生提问。他据此质疑医院咨询委员会能否保护儿童,并建议对活体儿童摘取器官设置三道强制关卡:受者须为近血缘亲属,如亲兄弟姐妹,不得扩大至其他关系;批准机关应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备选方案为国家独立伦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