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會場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林同省代表鄭氏秀英表示,與先前方案相比,草案已大幅收窄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器官的範圍。草案第12條規定,未滿18歲且在世者只能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再生組織,並須取得父母書面同意。
鄭氏秀英指出,父母同意是必要條件,但不能當然取代未成年人本人的意志。她認為草案尚未明確捐獻者本人反對的法律效力,建議補充規定:須按年齡和成熟程度向未成年人解釋並徵詢意見;只要本人反對,即使父母已書面同意,也絕對不得摘取組織。對於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的未成年人,她建議補充:若有依據認定其生前曾表達反對意願,絕對不得摘取組織或器官。
胡志明市代表範仲仁同樣肯定起草機關的吸納,但認為草案在活體兒童摘取組織、器官方面仍有三處不嚴密。他指出,草案僅要求取得代理人書面同意,未成年人本人的意志被降為諮詢評估;而草案第23條第5款明確規定,成年活體捐獻者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絕。他提議補充規定:單獨詢問兒童,其拒絕在捐獻前具有絕對效力。
範仲仁還以《民法典》中監護人不得將兒童財產贈與他人為例,認為兒童身體的保護應比一輛自行車更為嚴密。他提到,胡志明市警方近期已對一起器官買賣鏈條中的11名嫌疑人立案,調查顯示涉案人員事先安排親屬關係申報,並教成年人給兒童排練回答醫生提問。他據此質疑醫院諮詢委員會能否保護兒童,並建議對活體兒童摘取器官設置三道強制關卡:受者須為近血緣親屬,如親兄弟姐妹,不得擴大至其他關係;批准機關應為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備選方案為國家獨立倫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