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天明智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周氏成及另外22名被告涉嫌贪污财产、非法买卖发票和逃税一案。河内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在庭上公布论罪意见,建议以贪污财产罪判处周氏成14至15年监禁,以非法买卖发票罪判处2至3年监禁,两罪合并执行16至18年监禁,并处罚金5000万越南盾。
检方在论罪意见中认定,被告人的贪污行为属于特别严重,侵犯国家财产;非法买卖上缴国家预算的发票数量很大,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因此需要从严审理以起到威慑和一般预防作用。检方同时指出,在石油经营企业提取、使用价格稳定基金(Quỹ BOG)的检查监督方面,部分法律规范文件和国家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成为天明智集团人员实施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检方表示,在侦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周氏成等23名被告均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行为,各被告供述相互吻合,并与侦查阶段收集的材料、证据相符,因此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有依据、符合法律。检方建议法庭依据刑法第三条等规定量刑,对起主要作用、贯穿全程、侵占财产且未积极克服后果的被告从严惩处,同时按工作位置、角色、参与性质和程度以及加重、减轻情节区分刑事责任。
检方还提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第03号决议、国会关于处理违法行为特殊机制政策的第29号和第37号决议,以及政治局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中的宽大政策,对如实供述、作用次要、帮助作用不大、按上级指示行事、已退还非法所得、积极克服后果、有较多贡献或处境困难、身体虚弱的被告从宽处理。
按检方建议,天明智集团会计长阮氏碧莲两罪合并执行9年6个月至11年监禁;副总经理梅英俊合并执行8年3个月至9年6个月;副总经理黎清安合并执行7年3个月至8年6个月;经营部长周德孟合并执行5年至6年3个月。越南中国公司经理高宝玉以贪污财产罪和逃税罪被建议分别判处7至8年和30至36个月,合并执行9年6个月至11年监禁。
其余被告中,检方建议对河玉荣判处最高刑罚即终身监禁;对阮氏清海、黎氏玉兰、范氏琼庄、阮长山、周越雄、杨氏清香、黎克允等分别建议30至36个月、12至15个月、10至12个月或6至9个月监禁但给予缓刑。逃税罪组中,阮文功、杜世能、黎梅秀分别被建议罚款8亿至10亿、12亿至15亿、10亿至12亿越南盾,梅氏金、张廷海、范德捷、黎文同等被建议判处不同期限监禁。
在司法措施和物证处理方面,检方建议法庭责令贪污及非法买卖发票的被告退还侵占款项和非法所得,确认周氏成等12名被告已缴纳或连带缴纳全部侵占及获利款项,超额部分由被告自愿上缴国库并予记录。检方要求河玉荣与高宝玉按各自作用和程度共同赔偿给越南石油集团榕桔公司,确认高宝玉已克服超过46亿越南盾、河玉荣已克服超过62亿越南盾,并继续冻结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存折及房地产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