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2026年11月3日签署第400/2026/NĐ-CP号法令,规定退休人民公安军官的休养、重病护理、信息告知及去世后的丧葬支持等制度。法令由副总理范氏清茶代表政府签署,适用对象包括退休的将级军官、原总局以上领导、原局长及相当职务、原省级公安或消防警察厅厅长、上校和大校、原科室及县级公安领导、少校和中校、原队长级指挥员、原乡坊特区公安指挥员以及尉级军官。
法令同时列出不适用对象:属于政府总理2004年第205号决定所涉高级干部政策的退休军官、正被羁押或已服刑及正在服刑者、被撤销党内一切职务或开除党籍者、被取消全部职务资格或被剥夺人民公安称号者,以及退休前违纪违法导致上述处理者。已定居国外的退休军官也不在适用范围内,包括先享受本法令待遇后移居国外的情况。
在重病护理方面,退休军官若患卫生部目录内的重病,可申请医学鉴定;经有权限的医学鉴定委员会结论患重病后,每季度获相当于两次基准工资的补助,起算时间为鉴定结论所在季度。住院治疗期间,在公安系统内外医疗机构均可获得与现役士官、战士基本伙食标准之间的病号伙食差额;在公安系统内住院由该医疗机构支付,在系统外住院则由退休军官常住地省级公安直接按出院证确认的实际治疗天数结算。
若退休军官已获鉴定患重病但尚未获有权限部门作出享受补助决定即去世,其代表亲属可获一次性相当于两次基准工资的补助。正在领取季度补助者去世后,乡级公安须报告省级公安以决定停发。退休前已被有权限部门认定患重病者,在办理退休制度时即可按季度获得补助,起算时间为开始执行退休制度的季度,金额按整季标准发放。
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或亲属的医学鉴定申请书、公安系统内外医院的重病治疗病历摘要原件或电子副本、按月领取退休金决定的副本或电子副本,可通过直接递交、邮政或电子方式向常住地乡级公安提交。若受理机关能从国家人口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调取材料,申请人可免交除申请书外的文件。乡级公安须在收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报省级公安,省级公安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对照重病目录,符合条件者出具介绍函连同材料副本送医学鉴定委员会,不符合者书面答复。
医学鉴定委员会须在收到省级公安转来的合格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并将结论送回省级公安。若结论为患重病,省级公安厅长须在收到鉴定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享受季度补助的决定,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其常住地乡级公安;若结论为未患重病,则书面答复乡级公安和当事人。鉴定费用由国库承担,由省级公安按财政部规定的医学鉴定证书审核费标准支付。法令还规定,退休军官同时符合多项待遇时按最高标准享受;退休士官和公安工人适用与退休尉级军官相同的制度;1962年7月16日或1987年11月2日相关法令颁布前退休、未授衔的公安干部,按职务或工资对应相应军衔军官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