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近日向市人民议会提交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补助和安置机制的决议草案。草案第7条专门规定以纸手方式转让、赠与房屋和土地的个案,正在直接使用房屋、土地的人可被考虑获得相当于土地补偿或补助水平的支持。适用时间范围为2014年7月1日之后至2024年8月1日之前。
要获得考虑,使用人须提交关于房屋、土地来源及转让、赠与过程的承诺书和陈述,并确认用地稳定、不存在争议和投诉。土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须确认被收回土地的现状、使用边界稳定且无争议、投诉。乡级人民委员会将在批准补偿、补助和安置方案的决议草案公布的同时,在办公场所公开张贴上述内容,并在地方门户网站发布信息3天。若结果显示该地块不存在争议、投诉,该个案将按规获考虑补助。
草案规定,同一面积土地不得重复支付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地块原合法使用人依规可享有的补偿、补助总价值。关于安置,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将审议解决在收回土地所在区域已无其他住所且有住房需求的家庭,形式包括出售、出租或租购安置公寓。
除纸手房产条款外,草案还规定对2024年8月1日前使用土地但不符合颁发权证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标准。未违反土地法的非农用地,1993年10月15日前使用的按补偿地价的100%补助;此后依次为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前80%、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前60%、201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前40%,但须扣除依规的财务义务。补助面积为实际用于非农用途但不超过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的部分。
农用地方面,补助为正在使用地类补偿地价的100%,限于农用地分配限额内。若使用人违反土地法但已稳定使用,非农用地按上述四个用地阶段分别补助70%、56%、42%和28%;此类农用地按已批准的具体农用地地价的70%补助。草案还对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住房和工程作出规定:建在不符合住宅用地或农用地补偿条件的土地上,或无许可证的工程,按建设时间补助新建价值的50%至70%;建在符合住宅用地补偿条件或获100%住宅用地补助的土地上,补助新建价值的60%至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