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近日向市人民議會提交關於國家收回土地時補償、補助和安置機制的決議草案。草案第7條專門規定以紙手方式轉讓、贈與房屋和土地的個案,正在直接使用房屋、土地的人可被考慮獲得相當於土地補償或補助水平的支持。適用時間範圍為2014年7月1日之後至2024年8月1日之前。
要獲得考慮,使用人須提交關於房屋、土地來源及轉讓、贈與過程的承諾書和陳述,並確認用地穩定、不存在爭議和投訴。土地所在鄉級人民委員會須確認被收回土地的現狀、使用邊界穩定且無爭議、投訴。鄉級人民委員會將在批准補償、補助和安置方案的決議草案公佈的同時,在辦公場所公開張貼上述內容,並在地方門戶網站發佈信息3天。若結果顯示該地塊不存在爭議、投訴,該個案將按規獲考慮補助。
草案規定,同一面積土地不得重複支付補助,補助總額不超過該地塊原合法使用人依規可享有的補償、補助總價值。關於安置,鄉、坊、特區人民委員會將審議解決在收回土地所在區域已無其他住所且有住房需求的家庭,形式包括出售、出租或租購安置公寓。
除紙手房產條款外,草案還規定對2024年8月1日前使用土地但不符合頒發權證條件的家庭和個人的補助標準。未違反土地法的非農用地,1993年10月15日前使用的按補償地價的100%補助;此後依次為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前80%、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前60%、201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前40%,但須扣除依規的財務義務。補助面積為實際用於非農用途但不超過住宅用地分配限額的部分。
農用地方面,補助為正在使用地類補償地價的100%,限於農用地分配限額內。若使用人違反土地法但已穩定使用,非農用地按上述四個用地階段分別補助70%、56%、42%和28%;此類農用地按已批准的具體農用地地價的70%補助。草案還對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住房和工程作出規定:建在不符合住宅用地或農用地補償條件的土地上,或無許可證的工程,按建設時間補助新建價值的50%至70%;建在符合住宅用地補償條件或獲100%住宅用地補助的土地上,補助新建價值的60%至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