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城市法:彻底授予胡志明市权力

这是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武智豪副教授、博士的看法。《青年报》谨介绍他就《特殊城市法》交流的意见。

为了让“巨人”不穿“紧身衣”

特殊城市法:彻底授予胡志明市权力

* 正如您所说,颁布《特殊城市法》对胡志明市来说非常必要、非常紧迫?

- 《特殊城市法》的必要性早已被深入、细致地分析过。需要明确分析以理解这部法律的特殊意义和价值。

迄今为止,国会已就胡志明市发展的特殊机制和政策通过了多项决议,但结果尚未达到目标和期望。

这些决议通常以授予非常广泛的权力开始,但最终以必须获得中央各部委批准为条件,导致这些权力在实际中被“无效化”。

其结果是,胡志明市不是只需要一个高层决定,而是必须征求许多不同机构的意见,浪费时间和机会。这种限制使得胡志明市在执行特殊、突破性机制和政策时无法全权决定。

制定《特殊城市法》的目标是打破这些障碍和限制,以便胡志明市获得更高的自主决策权、承担更大责任、实现更大突破。像胡志明市、河内以及作为经济动力引擎的城市(海防市、顺化市、岘港市和芹苴市等)这样的大型特殊城市都需要这样的专门法律。

* 在您看来,《特殊城市法》对胡志明市的核心意义是什么?

- 大多数国会议员来自农业、农村比例高的省市。

他们以农村发展模式为标准来塑造国家发展。拥有《特殊城市法》将有助于摆脱所谓的“城市农村化”。

这也将有助于实现十年前提出的区分城市政府和农村政府的口号,这一点在《地方政府法》中未能成功体现。

使用《地方政府法》这一通用法律来调整,无形中让像胡志明市这样的“巨人”政府与山区、偏远省份的政府“同穿一件紧身衣”。因此,专门法律可以使城市,包括胡志明市这样的超级城市,实现差异化、特殊化。

因为像胡志明市这样的城市,其重点、机制、能力、资源、吸引投资等方面与其他地方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法律也比决议更有意义,因为决议被理解为一种试点,期限为5年或10年。而法律将创造稳定性,鼓励企业制定长期思维计划。这个时代要求经营规模更大,需要长期投资计划,而长期计划要求法律框架长期稳定。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得表示,预计2026年,《特殊城市法》将提交国会通过,以拓展发展空间,大力调动投资资源,并大力推进对胡志明市的分权授权。

彻底授予胡志明市权力

* 那么,《特殊城市法》需要按照什么原则来设计,以拓展发展空间,大力调动投资资源,并彻底推进对胡志明市的分权授权?

- 因为这是针对一个人口翻倍、国内生产总值巨大的超级城市的通用法律。法律中不应将机制限制在任何特定领域。因此,这部法律必须全面、长期地构建。

只有这样,才能有必要的独立性和授权,让各主体相信,当胡志明市政府、领导同意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就完成了,无需等待,也无需承担因中央政府尚未点头而产生的商业风险。

新法律必须为像胡志明市这样的城市创造突破,要突破就必须与目前部分停滞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

目前,《首都法》被视为制定《特殊城市法》的重要依据之一。胡志明市需要研究、继承《首都法》(修订版)中的合适内容,并将其转化到《特殊城市法》中。

除了一些专门针对首都的特殊政策外,关于城市管理、环境、居民、投资和项目的规定都可以应用于特殊城市模式。

当前党的贯穿主张是大力推进分权授权,方向是交给地方主动决策、组织实施并承担责任。这也是未来制定《特殊城市法》的重要方向。

* 具体来说,法律的内容应朝哪个方向构建,先生?

- 第一个原则是,授予权力必须彻底、明确,不附带向各部委再次请示的条件。如果仍然维持“请示-批准”机制,新法律也将重蹈以往决议的覆辙。第二个原则是,用“否决”机制取代请示批准机制。

即地方主动决策和实施,而中央行使监督权,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认为必要时才进行干预。

否决机制更适合胡志明市,因为这种机制逆转了运作关系,中央必须主动监督并及时反应,而不是让地方等待。这迫使中央机构运作更快、更贴近实际。

同时,它符合现代经济的要求,企业和投资者无法等待漫长的行政程序。一个延迟的决定可能导致投资机会转移到其他国家。

特殊城市法:彻底授予胡志明市权力

自2017年至今,国会已就胡志明市的特殊机制和政策颁布了三项决议。2017年,国会颁布第54号决议。2023年颁布第98号决议,最近国会于2025年颁布第260号决议(修订、补充第98号决议)。

授予足够大的自主权让胡志明市重新设计机构

当《特殊城市法》创造出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同、具有突破性和差异性的机制和政策,或者说将彻底分权授权给胡志明市时,胡志明市的政府组织机构将如何组织?同时,如何确保法律中的机制和政策有效实施。

就这个问题交流时,武智豪副教授、博士分享说,《特殊城市法》需要授予足够大的自主权,让胡志明市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计机构。拥有自主权后,胡志明市可以灵活选择一级、二级或三级模式,根据不同区域,而不是僵硬地应用一个通用模式。

同时,中央的否决机制将扮演“安全阀”的角色,以防止权力滥用。这样,系统既保证了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又保持了中央必要的控制。

《特殊城市法》的制定流程

- 成立起草委员会、编辑组,成员包括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代表、中央各部委、地方机构以及专家、科学家。

- 审查、组织总结、评估关于胡志明市发展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执行情况,并研究一些国家关于特殊城市的法律。

- 组织服务于法律草案研究制定的活动,组织关于法律草案修改、补充内容的座谈会、研讨会;组织国内外考察活动等。

- 组织征求相关机构、组织、个人的意见。

- 审查委员会已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起草主持机构已采纳、解释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已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及随附文件,提交政府。

- 政府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将法律草案提交第十六届国会审议。

(编译:Cici;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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