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8日下午,在國會胡志明市代表團分組討論中,國會主席陳青敏分享了需要修改《首都法》(最近一次修改於2024年)的理由。
根據國會主席的說法,2025年國會頒佈了89部法律,其中許多法律的規定機制和政策優於《首都法》。現在《首都法》已經落後,跟不上已修改的法律。經濟社會各領域都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需要修改。
國會主席列舉了胡志明市的類似情況,此前國會有第54號決議,隨後通過第98號決議修改,最近又頒佈了第260號決議,但胡志明市仍認為發展機制不足。
“因此,修改《首都法》也是制定《特別城市法》的前提。總書記也已指示胡志明市進行必要程序,與各部委、政府和國會各委員會配合制定這部法律”,國會主席強調。
更深入地分析修改法律的目標和內容,國會主席表示,這次的精神是必須按照河內決定、河內執行、河內負責的原則,全面、最大限度地分級分權給河內市政府。
其中突出的是法律擴大法律適用原則;補充法律責任豁免;設立特別行政經濟單位。
同時,增加河內市人民議會的組織架構權限;提高行政處罰水平;具體化停水停電處理違規行為;加強問責和公開透明。
國會主席強調,這次草案的總體精神將徹底分權,部委不包攬工作,交給河內;保護幹部,鼓勵創新;加強城市管理工具;面向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多中心城市、紅河區域聯動、文化保護,建設文雅、文明、現代、幸福的河內。
“這部法律期望在一個會期內按簡化程序通過並儘早生效。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具有戰略眼光,體現了建設首都邁向地區和國際化高度的政治決心。如果按照強授權、嚴控制、高透明的方向完善,將成為幫助河內解決交通擁堵、汙染、社會住房短缺和實現經濟突破的跳板”,國會主席說。

在討論這部草案時,許多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對修改《首都法》的精神和目標表示贊同。
主持討論會議,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陳留光表示,國會審議通過《首都法》(修正案)將是胡志明市提議制定《特別城市法》的機會。
回顧總書記關於法律現在必須具有競爭力的講話,陳留光先生表示,許多外國投資者支持修改《首都法》以及制定《特別城市法》。
企業給出的理由很簡單,因為儘管有關於特殊發展機制和政策的決議,但這些決議通常壽命短,穩定性不高,因此投資者在投資時感到擔憂和謹慎。
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陳留光建議代表們就法律應規定框架並在法令中詳細規定,還是直接將機制和政策詳細規定在法律中發表意見。

對此,代表阮氏紅幸(胡志明市)表示,在立法工作中,她對這次提交草案文件時,河內市附帶了14個廳局提出的85項法律實施大綱印象深刻。
她認為,這是在法律通過後準備組織實施工作中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點。也就是說,所有需要指導和實施的領域都已體現在河內市14個廳局委員會的85項大綱中。
關於陳留光書記的意見,阮氏紅幸表示,通過審查當前草案,河內市採取的方向是交給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主席進行指導和組織實施。不交給政府頒佈法令。這也是組織實施中的一個新的、優越的特點。
“目前大多數權限交給人民議會,然後是人民委員會,而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權限較少。我建議起草機構審查,將一些內容從人民委員會的權限轉移給人民委員會主席,以便於管理、指揮,避免過多徵求人民委員會集體意見,浪費時間”,阮氏紅幸提出意見。
關於分權的進一步意見,她對草案允許河內市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以調整組織實施工作,體現了草案的優越性特別印象深刻。
然而,她對第3款規定頒佈文件必須確保按照《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法》的程序和手續感到困惑,但第4款又規定人民議會頒佈決議以決定根據第5條第3款適用。
“問題是,如果連接第3款和第4款,人民議會頒佈文件將按照單獨的程序和手續還是按照一般法律。這一內容尚未明確,建議起草機構審查以確保一致性和實施便利性”,阮氏紅幸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