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陳明雄(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根據規定,公民離開常住地超過12個月以上,屬於必須申報臨時缺席的情況。

然而法律已免除在新居住地已登記臨時居住或已出國出境者的此項義務。

因此您出國工作,即使時間超過12個月,也不屬於需要在當地公安機關申報臨時缺席的情況。

出國工作超過12個月,是否需要申報臨時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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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工作超過12個月,是否需要申報臨時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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