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2日下午,國會討論了關於試行公共律師制度的決議草案。
提議不對公共律師規定實習時間
在討論意見時,代表阮功煌(太原省)表示支持試行公共律師制度。
但他指出,草案規定獲得公共律師執業證的對象包括幹部、公務員、職員、軍隊軍官、公安軍官以及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科學家。
由於是在各機關工作的公務員,公共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調查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可能發生公共律師是法官、檢察官或調查人員的領導的情況。
“當公共律師坐在下面發言時,法官能否公正地處理和回應。或者如果公共律師是下級,儘管事情非常正確,但敢不敢說法官是自己的領導。更不用說有時還有其他關係,如家庭、父母、兄弟姐妹……”
“我認為這個制度很好,但需要補充規定,使公共律師帶來利益的同時確保公平”,阮功煌表示。
代表潘氏美蓉(西寧省)提到草案規定公共律師同時是幹部、公務員、職員,但必須滿足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資格條件。
在獲得執業認證前,公共律師必須參加律師培訓課程,必須實習執業。
問題提出:那麼在哪裡實習,如果幹部既要完成被分配的專業任務,又要到律師執業組織實習,還要旁聽庭審……管理機制將如何。
因此她建議不對公共律師規定實習時間,只需滿足通過律師培訓課程的條件標準即可。
而代表阮氏紅幸(胡志明市)認為各機關的工作量不同,更不用說水平不同,可能出現公共律師整個月都接不到任何案件的情況。
同時根據國會第197號決議,每月領取補助的原則(是)給予直接和經常執行任務的人員。
紅幸女士建議補充公共律師領取月薪的條件是當月必須發生具有法律性質的案件,或規定不享受每月制度的情況。如正在休假、長期治療、產假、未發生任何案件……
代表石福平(永隆省)提出草案規定的每次工作0.5倍基礎工資的補助水平可能不符合特別複雜案件,尤其是價值大、專業要求高的國際糾紛。
因此他建議補充靈活的補助機制,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根據政府規定適用更高水平……

需要足夠吸引力的機制以吸引高素質人才擔任公共律師
關於試點範圍預計在8個部和10個省人民委員會實施,隨後解釋時,司法部長黃青松表示有意見提議擴大到順化市,但也有意見建議縮小。
他說將研究,但選擇8個部和10個地方已經經過仔細考慮,確保代表性以開展試點,之後有評估基礎。
其中被選的部都管理領域廣泛,發生許多複雜和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被選的地方發展水平高,民事、經濟糾紛多,申訴舉報多……這些也是進行試點的地方,以便能夠實際評估該制度在實踐中的實質和效果。
關於公共律師標準,部長表示首先必須滿足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標準,以確保參與國際訴訟時的法律資格。但起草機關將研究按照在決議中規定概括並交由政府詳細規定以適應公共律師特點的方向。
關於公共律師的制度和政策,根據黃青松先生,多數意見同意需要足夠吸引力的機制以吸引高素質人才。
如根據案件靈活補助水平、補充獎勵機制等提議,他確認起草機關將研究、採納以完善草案提交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