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虛假廣告、欺騙客戶、逃稅等罪行將面臨更嚴厲的罰款和監禁處罰。
此舉被認為在當前虛假廣告、欺騙客戶現象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生活中日益普遍的背景下,足以起到威懾作用。
欺騙客戶現象日益普遍
近日,輿論對河內市黃烈坊人民委員會向居住在靈潭HH公寓小區的數萬居民發放調查問卷,就處理投資方——奠邊省第一私營企業(由黎清坦先生所有)違規行為的方案徵求意見一事議論紛紛。
在此事件中,投資方存在欺騙客戶的因素,未履行購房合同中的承諾,以及售房數十年後為購房者辦理紅皮書的相關手續。
此前,坦先生也因在河內市建興CT6公寓項目中的欺騙客戶行為被河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調查結果顯示,在建興CT6公寓項目中,坦先生作為Benmes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通過虛假廣告、欺騙客戶非法獲利4960億越南盾。
此外,根據此前的檢查結論,奠邊省第一私營企業、Benmes公司在河內市一系列公寓項目(如靈潭HH公寓、靈潭VP6、建興CT6、大青、金文-金縷、清河等)的投資建設中存在諸多違規行為。
這些項目涉及一系列違規,如破壞規劃、超層建設、在綠地上建設、許可錯誤甚至無許可,導致投資方無法履行與購房者合同中的承諾,存在虛假廣告、欺騙客戶的行為。
近期另一件引發社交媒體震動的虛假廣告、非法牟利事件也被公安部調查機構立案調查,即抖音網紅恆游牧、廣靈Vlogs、選美皇后垂仙及其同夥在社交媒體上虛假廣告銷售Kera糖果的案件。
在此案中,調查機構在調查各被告的虛假廣告行為後,也發現並調查了Asia公司生產假冒產品的行為。
除了上述兩起典型案件外,輿論還對一系列假神醫在社交媒體上虛假廣告銷售虛假的關節炎藥物、功能食品的案件感到不滿。典型的是2026年3月被清化省公安廳安全調查機構立案調查的環明堂傳統醫療診所的假“神醫”案。此案中的被告被認定非法獲利超過2270億越南盾。

應加重經濟處罰
圍繞公安部的提議,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阮進立與《青年報》交流時認為,對於經濟犯罪,目前許多國家的普遍趨勢是用罰款替代監禁,因為並非所有欺騙客戶或虛假廣告案件都能獲得巨大的非法利益。
“企業或個人欺騙客戶、虛假廣告的行為本質和動機依然如此。但對於非法獲利巨大的情況,需要加重經濟處罰,而不應加重監禁處罰,因為監禁處罰只針對個人,而組織無法服刑。
因此,當發現非法獲利巨大的行為時,職能部門應通過經濟措施處理,如增加罰款、追繳非法所得、要求彌補後果。”——立律師分析道。
立先生還認為,在欺騙客戶、虛假廣告案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非法獲利行為的個人或組織必須向社會、受害者進行賠償。對於刑事案件,始終需要考慮兩個因素,即違法行為和造成的後果。
然而,長期以來,確定違法行為容易,但確定後果非常困難,因此我們需要確定兩者,處理措施才能實現真正的正義。
與此同時,ANVI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清德律師認為,對於虛假廣告、欺騙客戶的罪名,存在兩種相反的方向。
“對於造成嚴重影響、故意違規、導致社會無法接受的後果,需要懲罰、阻止的情況,應加重處罰。但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應維持現有處罰或減輕處罰。”——德律師說。
他認為,在加重處理虛假廣告、欺騙客戶行為的處罰時,應遵循普遍觀點,即增加罰款並減少監禁,因為這是進步趨勢。
德律師強調:“我們可以將罰款提高到非法所得的許多倍,非法獲利一份可以罰三份或更多,以彌補社會後果並增強威懾力。對於監禁處罰,則不一定需要增加,並且可以通過增加罰款來替代監禁。”
德律師以近期典型的欺騙、欺詐客戶股票市場案件為例,認為應將違規者繳納罰款、充分賠償損失視為減輕處罰的形式。
另一方面,可以計算虛假廣告、欺騙客戶行為造成的損失,從而處以重罰,使個人和企業不敢再犯。

為何需要加重處罰?
公安部表示,一些直接侵犯人類尊嚴、人格、自由的罪名,以及具有欺詐性質、非法獲利巨大的犯罪——本質是“盜竊財產”……的監禁處罰水平仍然較低,不相稱,未能確保威懾預防犯罪和保障公平性。
具體而言,對侮辱他人罪、誹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運輸貨物、貨幣過境罪、虛假廣告罪、欺騙客戶罪、逃稅罪、違反研究、勘探、開採資源規定罪……的處罰規定目前尚未真正嚴格和全面。
對部分輕微犯罪處以罰款而非監禁
作為決定處罰依據的情節仍然籠統,未能確保犯罪的分化,未能體現對已悔過自新、彌補全部後果並賠償全部造成損失的犯罪者決定處罰時的人道、寬大精神。
因此,公安部提議提高一些情節複雜、直接侵犯人類尊嚴、人格、自由、具有欺詐性質、近期引發諸多不滿、非法獲利巨大的罪名的監禁處罰水平,以增強威懾力,確保公平。
公安部提議補充“公益勞動”的附加處罰,以迫使被定罪者在學習或主要工作時間之外無償執行一些服務社區的勞動工作。
此外,在此次刑法修訂中,公安部還提議補充規定,對於部分輕微、嚴重犯罪,如果犯罪者坦白交代、悔過自新、在調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積極配合,並已彌補全部後果、賠償全部損失,則決定處以罰款而非監禁。
最低罰款水平仍然較低
公安部還認定,第35條(個人100萬越南盾)和第77條(法人5000萬越南盾)規定的最低罰款水平相對較低。
這些水平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未考慮基本工資和人均收入的變化,未能滿足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和亞太反洗錢組織(APG)關於對商業法人罰款的建議。
同時,一些具有非法獲利性質的犯罪群體(生產、經營、商業、稅務、金融、銀行、證券、保險、信息技術、電信網絡領域)的罰款水平仍然較低,不符合國家經濟社會情況。這些犯罪對象均非法獲利巨大,有些案件高達數千億越南盾。
基於這一不足,公安部提議修訂刑法,以提高罰款水平,確保處罰的嚴厲性和威懾力,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並滿足國際組織的建議。這有助於克服如果非法利潤遠超罰款金額則刑事制裁將失效的狀況。

* TAT律師事務所主席張英秀律師:
處罰取決於行為動機
當前趨勢,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都傾向於加強對經濟領域某些犯罪的經濟處罰,特別是罰款。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如果企業被關閉,後果不僅限於違規個人,還會波及整個相關生態系統。
從犯罪學角度看,處罰的效果取決於其是否準確作用於行為動機。對於經濟違規,經濟利益動機通常起主導作用。當需付出的成本大於所獲利益時,違規行為將失去吸引力。
現實也表明,監禁處罰並非總能幫助追回資產或彌補損失;而罰款如果設計合理,可以更快地恢復經濟秩序。
然而,這種方法只有在伴隨嚴格控制機制、確保公平且不產生可以用金錢替代刑事責任的印象時才有意義。問題不在於選擇監禁還是罰款,而是建立一個足夠精細的法律體系,以正確處理每種違規行為的本質。
* 傳媒政策與發展研究院院長阮光同先生:
廣告通常具有定性特徵,難以確定對錯
事實是隻有對與錯,可以量化和評估。而通常在產品廣告中,人們往往會稍微誇大以吸引用戶,使用具有定性特徵、與情感、印象和創造力相關的詞語。
例如,一家洗髮水公司在包裝、標籤上標明含有15毫克這種、那種滋養成分以滋養、使頭髮柔順,但在廣告產品時卻宣傳含有30毫克滋養成分則不允許,虛假因素非常明顯。但如果聲稱因為含有15毫克滋養成分,所以頭髮會更亮澤、更順滑並減少脫髮,則屬於允許的廣告內容。
可以說,關於質量的虛假廣告我們可以確定,但關於效果的虛假廣告則很難確定。而廣告活動通常強調產品的作用、效果,帶有濃厚的觀點和情感色彩。
各國嚴厲打擊虛假廣告
廣告直接影響購買行為,因此許多企業故意誇大或歪曲產品信息以吸引客戶。為了控制這種情況,許多國家早已建立了嚴格的法律框架,並制定了日益嚴厲的制裁措施。
在美國,處理虛假廣告主要由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負責。該機構有權調查、提起民事訴訟並對違規企業處以大額罰款。
根據2025年最新調整水平,每項違規行為的民事罰款可超過53,000美元。值得注意的是,每項違規可按每個廣告內容、每條帖子、甚至每次展示計算,使得總罰款額高達數百萬美元。
其中一個典型案件是紅牛能量飲料公司的訴訟案。2013年,美國消費者指控該公司的口號“gives you wings”(給你翅膀)誤導了產品效果。集體訴訟認為該公司的廣告誇大了改善表現和專注力的能力。到2014年,紅牛不得不接受以約1300萬美元和解賠償客戶。
在亞洲,自2025年10月起,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CAC)要求社交媒體上有影響力的人在評論醫療、法律、教育或金融時,必須通過學位或職業證書證明其專業資格。
這被視為旨在阻止互聯網上傳播錯誤信息、虛假廣告的嚴厲措施——在這個十億人口國家日益嚴重的問題。
與此同時,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表示將修訂規定,方向是加重處罰,即使企業在過去5年內只有一次違規;附加罰款上限也從50%提高到100%,旨在使違規成本遠高於所獲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