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一系列新特殊機制處理合併後多餘的房屋和土地

財政部正在起草政府決議草案,提出特殊機制和政策,以加快處理因政治系統組織精簡和行政單位合併而產生的多餘房屋和土地。

建議靈活移交地方管理

草案提出了多項針對特殊情況的靈活規定,以消除障礙、縮短實施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草案設專章規定處理因各級行政單位和組織架構精簡而產生的多餘房屋和土地。

對於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多餘房屋和土地處理,草案提出,對於因組織架構精簡和行政單位合併產生的多餘房屋和土地,根據管理單位、組織、機構的建議,主管機關和人員將考慮決定移交地方管理,並按照公共財產法律規定處理。

移交按現狀進行,包括無法律文件或法律文件丟失、已安排作住宅或被侵佔的房屋和土地。同時,無需辦理徵求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意見的手續。

擁有財產的機關、組織、單位負責移交時的檔案狀況和房屋、土地現狀,並在移交後繼續與地方職能部門協調處理後續問題。

對於可轉換為公共用途(如花園、遊樂場或社區服務設施)但現有建築不再適用的多餘房屋和土地,草案允許主管機關決定拆除、銷燬與土地相連的房屋和建築,以實施新的使用方案。

即便資產仍可使用或未按規定折舊完畢,亦可拆除。

起草機關評估認為,此舉旨在加快土地用途轉換,避免因剩餘資產價值問題而拖延。

規劃調整將如何進行?

草案對規劃調整提出了靈活機制。其中,對於調撥、移交或轉換用途用作辦公場所、事業單位、公共工程、國防安全設施的多餘房屋和土地,在主管機關作出決定後,再更新、調整土地使用規劃、建設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對於已移交地方的多餘房屋和土地,以劃撥、出租土地方式處理,草案規定獲得劃撥或租賃土地的人必須向國家償還劃撥或租賃時房屋及土地附著物的剩餘價值。

此規定適用於資產在劃撥或租賃前已被拆除,或資產出售給劃撥或租賃對象的情況。

若資產未在會計賬簿中記錄,剩餘價值的確定將依據財政部關於固定資產管理和折舊的指導。

草案還提及,房屋和土地附著物投資建在他人組織、個人土地上,但管理單位不再有使用需求的情況。

若土地使用者有接收資產的需求,管理機關將發佈移交決定並組織實施。

接收資產的組織、個人有責任按會計賬簿償還剩餘價值,但國家機關、公立事業單位、武裝力量、黨組織、祖國陣線和政治社會團體除外。

若土地上的組織、個人無接收資產需求,管理機關可按拆除、銷燬方式清理資產並交還場地。

物資、回收材料的清理和處理依照政府第186/2025號和第52/2026號法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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