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土地違規處理中的法律空白

公安部近日提議修改補充該條款,方向是擴大犯罪行為範圍,使之符合2024年《土地法》。

現行刑法與土地法的“脫節”

根據現行規定,2015年《刑法》第229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罪”,基本構成是利用或濫用職權、權限,在土地劃撥、收回、出租、允許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允許土地用途轉換等活動中做出違法決定。

然而,該條款僅列舉了若干具體行為,而實際上國家對土地管理的範圍要廣泛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要的管理活動,如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規劃管理、補償、安置等,尚未被納入第229條的犯罪構成。

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引發爭議的法律情形。典型的是九曲山(慶和省)地區一起與項目相關的案件,被告是原地方領導,因違規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被起訴審判。

在庭審過程中,辯護觀點認為該行為不屬於第229條列舉的行為範圍。然而,審判機關仍適用該條款定罪。

上述實踐表明,當法律規定未能涵蓋所有行為時,訴訟機關可能不得不擴大解釋以進行處理。這潛藏著法律適用不統一的風險,影響刑法中嚴格確定罪名的原則。

2024年《土地法》顯著擴大了國家對土地管理的範圍。具體而言,該法第20條規定了18項管理內容,包括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財務管理、土地使用規劃和計劃、補償安置、解決爭議和投訴、提供土地公共服務等。這一擴展明顯顯示出刑法與專門法律之間的“脫節”。

當《土地法》全面規範管理活動時,《刑法》第229條卻未能相應更新,導致處理違規行為時出現法律空白。

如果不及時修改補充第229條,可能會產生兩種後果:要麼漏掉尚未被調整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要麼不得不運用和推理現行規定進行處理。這兩種情況都無法保證刑法的嚴謹要求。

修改完善條款的提議

近日,公安部已提議研究修改第229條,方向是補充與2024年《土地法》規定相適應的犯罪行為。

其中,值得關注的行為包括:違法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補償、安置工作中違規;在土地使用規劃和計劃管理及土地財務管理活動中違規。

該提議被認為十分必要,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同時為處理土地領域的違規行為提供明確的法律基礎——這是一個潛藏風險和複雜性的領域。

完善第229條規定不僅有助於提高防治違規行為的效率,還能保護幹部、公務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避免因理解不統一或法律空白而受到刑事處理。

在土地違規行為日益多樣化和隱蔽的背景下,按照充分、透明和可行的方向完善法律要求極為緊迫。這也是確保違規處理按規定、公正且符合實際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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