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內容由司法部公文與法律執行檢查局(司法部)在近日發佈的結論中提出,距初審法院判處阮氏平(前巴亭初中校長)3年有期徒刑,罪名為利用職務之便在執行公務中謀取私利,已過去一個多月。
在這一案件中,認定違法的重要依據之一是河內市人民委員會2013年第22號決定,該決定規定了補課和課外輔導的最高收費標準。
根據上述規定,20至40名學生的班級每節課最高收費僅為7000至9000越南盾。然而,阮氏平被認定要求教師每節課收取15000越南盾。所收費用中,70%用於支付授課教師,30%用於管理和設施維護。
在3月的初審庭審中,阮氏平辯稱收費是在與家長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符合教育與培訓部第17/2012號通知。該通知規定“補課費用由家長與學校協商確定”。
庭審中,為阮氏平辯護的律師分析指出,該部的通知並未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補課費的最高上限。因此,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發布第22號決定設定最高收費標準屬於越權。
律師還指出,訴訟機關使用下級文件作為指控依據,而該文件與上級文件內容相牴觸,違反了法律適用原則。儘管如此,檢察院仍堅持原起訴意見,並建議判處4至5年有期徒刑。
在最新發布的結論中,司法部認定第17號通知僅規定補課費由家長與學校協商,並未規定或授權地方設定最高收費。因此,河內市設定補課“價格上限”的做法並不妥當。
該機構同時認定,河內市教育與培訓局隨後發佈的指導性文件也“在形式和權限上不合法”。
司法部建議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和河內市教育與培訓局緊急處理違法內容,並追究相關集體和個人的責任。
上述結論發佈一天後,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廢除關於設定補課“價格上限”的第22/2013號決定。
初審判決後,前校長阮氏平已就整個判決提出上訴。
在上訴書中,阮氏平認為初審法院的認定“無理且苛刻”,稱其動機是通過提高教師收入來提升個人聲望,屬於“非物質利益”。
據這位前校長稱,學校負責人的職責是關心教師生活,創造動力使其安心教學,從而提高學生的學習質量。她認為,用教師自身的勞動成果來改善其收入,不應被視為構成犯罪的牟利行為。
對阮氏平的庭審於3月底進行。這位前女校長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利用職務之便在執行公務中謀取私利,違規組織補課,非法收費總額超過10億越南盾。
同案中,50歲的原學校會計范氏明月被判處24個月有期徒刑,但緩期執行。
根據判決,審判委員會認定阮氏平違規組織補課。事發時間為13年前,即2013至2014年。
根據指控,阮氏平擔任校長期間,巴亭初中在未獲得學生自願報名並經家長確認的情況下組織補課。
按正式班級劃分組織補課以提高收費的做法不合規定。違規收費超過10億越南盾,前校長獲利7800萬越南盾。
法院認為此案“不僅涉及物質利益因素”,阮氏平還涉及“非物質利益”。法院依據是,前校長因“提高教師收入”而“提升個人聲望”。因為補課教師獲得70%的補課費,剩餘30%上繳學校用於管理和水電、設施等支出。
然而,法院也承認實際支付給前校長阮氏平的資金很少,案件發生已久,危險性不高。被告人違規收費的目的是提高教師收入,提升學生能力。
在調查和審理過程中,許多教師和家長認可阮氏平對學校和教育的貢獻,並請求從輕處理。
在最後陳述中,阮氏平繼續喊冤並哭泣,坦言“最痛苦的不僅是遭到起訴,而是整個教學生涯被籠罩在沉重的陰影之下”。
在法庭上,這位前女校長哽咽著辯稱“從未違規組織補課”。
關於“分班”補課的情況,阮氏平表示這是一種“確保教學質量的教學方法,沒有家長提出異議”。每節課15000越南盾的收費標準,據她稱,是源自與家長的提議和協商,以“保障學生和教師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