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内容由司法部公文与法律执行检查局(司法部)在近日发布的结论中提出,距初审法院判处阮氏平(前巴亭初中校长)3年有期徒刑,罪名为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公务中谋取私利,已过去一个多月。
在这一案件中,认定违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河内市人民委员会2013年第22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了补课和课外辅导的最高收费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20至40名学生的班级每节课最高收费仅为7000至9000越南盾。然而,阮氏平被认定要求教师每节课收取15000越南盾。所收费用中,70%用于支付授课教师,30%用于管理和设施维护。
在3月的初审庭审中,阮氏平辩称收费是在与家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教育与培训部第17/2012号通知。该通知规定“补课费用由家长与学校协商确定”。
庭审中,为阮氏平辩护的律师分析指出,该部的通知并未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补课费的最高上限。因此,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2号决定设定最高收费标准属于越权。
律师还指出,诉讼机关使用下级文件作为指控依据,而该文件与上级文件内容相抵触,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尽管如此,检察院仍坚持原起诉意见,并建议判处4至5年有期徒刑。
在最新发布的结论中,司法部认定第17号通知仅规定补课费由家长与学校协商,并未规定或授权地方设定最高收费。因此,河内市设定补课“价格上限”的做法并不妥当。
该机构同时认定,河内市教育与培训局随后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也“在形式和权限上不合法”。
司法部建议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和河内市教育与培训局紧急处理违法内容,并追究相关集体和个人的责任。
上述结论发布一天后,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废除关于设定补课“价格上限”的第22/2013号决定。
初审判决后,前校长阮氏平已就整个判决提出上诉。
在上诉书中,阮氏平认为初审法院的认定“无理且苛刻”,称其动机是通过提高教师收入来提升个人声望,属于“非物质利益”。
据这位前校长称,学校负责人的职责是关心教师生活,创造动力使其安心教学,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她认为,用教师自身的劳动成果来改善其收入,不应被视为构成犯罪的牟利行为。
对阮氏平的庭审于3月底进行。这位前女校长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公务中谋取私利,违规组织补课,非法收费总额超过10亿越南盾。
同案中,50岁的原学校会计范氏明月被判处24个月有期徒刑,但缓期执行。
根据判决,审判委员会认定阮氏平违规组织补课。事发时间为13年前,即2013至2014年。
根据指控,阮氏平担任校长期间,巴亭初中在未获得学生自愿报名并经家长确认的情况下组织补课。
按正式班级划分组织补课以提高收费的做法不合规定。违规收费超过10亿越南盾,前校长获利7800万越南盾。
法院认为此案“不仅涉及物质利益因素”,阮氏平还涉及“非物质利益”。法院依据是,前校长因“提高教师收入”而“提升个人声望”。因为补课教师获得70%的补课费,剩余30%上缴学校用于管理和水电、设施等支出。
然而,法院也承认实际支付给前校长阮氏平的资金很少,案件发生已久,危险性不高。被告人违规收费的目的是提高教师收入,提升学生能力。
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教师和家长认可阮氏平对学校和教育的贡献,并请求从轻处理。
在最后陈述中,阮氏平继续喊冤并哭泣,坦言“最痛苦的不仅是遭到起诉,而是整个教学生涯被笼罩在沉重的阴影之下”。
在法庭上,这位前女校长哽咽着辩称“从未违规组织补课”。
关于“分班”补课的情况,阮氏平表示这是一种“确保教学质量的教学方法,没有家长提出异议”。每节课15000越南盾的收费标准,据她称,是源自与家长的提议和协商,以“保障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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