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是重度殘疾人,很難自理。現在他想和同村的一個女人結婚。請問法律是否禁止重度殘疾人結婚? 讀者阿讓,廣義省,提問。
以下是廣義省司法部法律專家範文忠的答覆:
根據2010年《殘疾人法》第14條關於禁止行為的規定,具體如下:
1. 歧視、區別對待殘疾人。
2. 侵犯殘疾人的身體、人格、名譽、財產、合法權利和利益。
3. 引誘、誘導或強迫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

4. 利用殘疾人、殘疾人組織、為殘疾人服務的組織、殘疾人的形象、個人信息或狀況謀利或實施違法行為。
5. 有撫養、照顧殘疾人責任的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撫養、照顧責任。
6. 阻礙殘疾人的結婚權和撫養子女權。
7. 在確定殘疾程度和發放殘疾證明方面弄虛作假。
此外,《婚姻家庭法》第8條關於結婚條件的規定也沒有禁止重度殘疾人結婚。因此,如果您的哥哥符合結婚條件,如年滿20週歲以上、雙方自願結婚、未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可以正常登記結婚。
因此,如果您的家人或任何人故意阻礙結婚權,這屬於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此外,儘管您的哥哥在自理方面有困難,但他的伴侶可能會在餘生中代替家人好好照顧他,因此家庭應支持這一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