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司法部剛剛公佈了政府關於陸路交通安全秩序處罰的議定草案評審檔案。該議定草案由公安部主持起草。
草案報告認為,經過一年多的實施,第168號議定基本滿足了加強國家管理效能的要求,違規處理結果顯著提高,交通事故較同期明顯減少。
然而,陸路交通安全秩序形勢依然複雜。一些行為尚未得到充分調整或缺乏適當制裁,例如:未註冊運輸經營卻仍載客、載貨收費的車輛,以及“偽裝”運營的運輸經營車輛,造成運輸經營活動缺乏公平和透明,同時導致國家稅收流失。這些行為還旨在逃避國家對陸路運輸的管理。
此外,超標準集裝箱車、掛車和半掛車上裝載貨物的超長、超高貨箱尚未有處罰規定……
另外,自2025年3月1日起,公安部已從交通運輸部(現為建設部)接管了駕駛執照管理、考核和頒發任務。
但實際上,交警尚未對與駕駛考核相關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因為議定中未對具體行為進行權限劃分。
公安部表示,基於上述原因,研究制定修改補充第168號議定某些條款是非常必要的。
草案提出補充對交警在處理與駕駛執照考核相關違規行為時的權限劃分,以適應公安部已從交通運輸部接管管理、考核和頒發駕駛執照任務的情況。
同時,補充對鄉級派出所所長在處理與車輛登記相關的違規行為時的權限劃分,例如:不辦理車主變更時的車輛登記證、車牌手續,不按規定更換車輛登記證、車牌,不辦理車輛登記證、車牌回收手續,以及不辦理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證明回收手續等。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警告;罰款最高可達3750萬越南盾(原為500萬越南盾)。
除沒收行政違規物證、工具外,鄉級主席還被補充了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有期限的暫停活動的權限。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警告;罰款最高可達7500萬越南盾(原為3750萬越南盾)。此外,省級主席還有權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有期限的暫停活動;沒收行政違規物證、工具……
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公安戰士有權處以最高750萬越南盾的罰款(原為50萬越南盾),並沒收價值不超過1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規物證、工具。
連級機動警察單位負責人有權處以最高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原為150萬越南盾);沒收價值不超過30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規物證、工具……
基層領導如公安屯長、站長、隊長也被提高罰款權限至2250萬越南盾(原為250萬越南盾)。
此外,還有權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有期限的暫停活動;沒收價值不超過4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規物證、工具……
鄉級派出所所長有權處以最高3750萬越南盾的罰款(原為25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有期限的暫停活動;沒收行政違規物證、工具……
草案修改補充了違規行為,以適應10部法律某些條款修改補充法第7條(對《陸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的修改補充)。
具體補充的行為包括:運輸經營車輛、內部運輸車輛、運輸經營單位、車輛所有人違反關於安裝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的規定;篡改客艙圖像記錄設備數據的行為。
與運輸經營車輛、內部運輸車輛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相關的違規行為;取消對運輸經營車輛駕駛員違反兒童安全設備規定的處罰……
草案建議取消對超載100%以上、超重150%以上、貨箱尺寸不符合技術參數的重複違規行為處以沒收車輛的處罰形式。
取消對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或未提前打轉向燈變道、違反“每次變道只允許變更相鄰車道”規定的行為採取暫扣車輛的阻止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