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8日,經過兩天的初審,多樂省人民法院對越亞公司董事長潘國越及同案其他11名被告進行了宣判。
越亞公司前董事長累計獲刑30年
除潘國越外,庭審還涉及其他11名被告,他們涉嫌在採購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和物資的招標活動中違規。
審判委員會以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判處潘國越(越亞技術股份公司前董事長兼總經理)7年有期徒刑。結合此前已生效的判決,被告潘國越須執行總計30年有期徒刑。
陳氏原恆(多樂省疾控中心檢測科前員工)因貪汙罪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後為10年6個月。丁黎黎娜(越亞公司市場營銷員)因貪汙罪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後為13年6個月。

杜友毅(順化藥品公司前董事長)被判處總計2年6個月有期徒刑;陳玄富安(安越公司前經理)因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和貪汙罪被判處總計1年9個月有期徒刑。
審判委員會還對陳氏紅、潘尊諾爾草、阮黃夜草、潘氏清玄、黎氏月河、鄭光智和鄧明雪免予刑事處罰。
多名被告獲免刑
根據案件材料,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各被告違反招標規定,偽造採購檢測試劑和物資的文件及憑證,進行虛假交易,給國家財政造成超過15.3億越南盾的損失。
調查機關認定,負責接收和管理多樂省疾控中心檢測試劑的陳氏原恆與丁黎黎娜勾結,在4個招標包中偽造文件,侵佔超過8.25億越南盾。
審判委員會認為,潘國越是提出為客戶進行虛假交易、偽造支付憑證主張的人。此後,多名越亞公司員工及合作伙伴參與偽造文件以實施侵佔。

法院認為,獲免刑的被告均起輔助作用,未從侵佔款項中獲利,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調查,自願彌補損失,並有多個從輕情節。
對於鄭光智和鄧明雪,法院認定二人對檢測試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缺乏責任心,為下屬犯罪提供了便利。但鑑於行為發生在疫情期間,二人無牟利動機且損失已全部挽回,故予以免刑。
在民事責任方面,審判委員會責令潘國越及11名被告共同向多樂省疾控中心賠償超過15.3億越南盾,各被告已自願繳納超過15.5億越南盾以彌補損失。
審判委員會裁定返還多樂省疾控中心超過15.3億越南盾,剩餘超過1720萬越南盾充公。此外,法院責令丁黎黎娜退還超過14.1億越南盾上繳國庫。
越亞案第一階段多名被告已判刑
2024年8月,多樂省人民法院已對越亞案當地第一階段進行審理,判處鄭光智3年有期徒刑,陳氏原恆5年有期徒刑,丁黎黎娜2年9個月有期徒刑,鄧明雪2年有期徒刑但緩刑,罪名均為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
至於潘國越,目前正在全國多個越亞重大案件中服刑,涉及行賄、濫用職權、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等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