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越南民航局要求自2026年7月1日起,每名乘機乘客不得攜帶超過2個充電寶,且充電寶必須放在手提行李中運輸。
含有鋰金屬電池的充電寶,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含有鋰離子電池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不得超過100瓦時。
如果含有鋰離子電池的充電寶額定能量超過100瓦時但不超過160瓦時,運輸前必須獲得航空公司的批准。
民航局還規定,乘客必須將充電寶從手提行李中取出,放置在容易觀察的位置,並且在飛行過程中不得使用充電寶為其他設備充電。
乘客也不得在飛行過程中對充電寶本身進行充電。
此外,充電寶必須單獨保護以防止短路,方法包括放在原裝零售包裝內、對電極進行絕緣、用膠帶遮蓋裸露電極,或將每個充電寶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專用保護袋中。
越南民航局要求各航空公司加強宣傳,將上述強制要求告知乘客。
據民航局稱,該指令是根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南》2025-2026年版補充附件第01號規定實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