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第156/2026號法令,修訂補充第31/2019號法令中關於《舉報法》部分條款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其中新增多項關於處理舉報違規行為紀律處分的規定。

根據法令,處理舉報人、核實舉報內容人、受理舉報人以及作為幹部、公務員、職員的舉報人,若有違反舉報法的行為,將視性質、程度受到紀律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處分形式包括:譴責、警告、撤職、強制離職或罷免。若造成損失,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專門條款規定了處理舉報人、核實舉報內容人、受理舉報人的紀律處分。

適用譴責紀律的行為

譴責紀律適用於以下行為之一:

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保護舉報人的責任,導致舉報人遭受報復、打擊,但本條第3款b項和第4款d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阻礙、刁難、騷擾舉報人。

在處理舉報中缺乏責任心。

包庇被舉報人,但本條第4款c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適用警告紀律的行為

警告紀律適用於以下行為之一:

已受譴責紀律處分仍再犯。

洩露舉報人姓名、地址、筆跡及其他暴露舉報人身份的信息,但舉報人拒絕信息保密保護措施的情形除外。

故意不受理舉報,不發佈舉報內容結論,不按權限決定處理舉報,或不向有權人建議處理舉報。

利用職務、權限在處理舉報中實施違法行為。威脅、收買、報復、打擊、侮辱舉報人。

適用撤職紀律的行為

撤職紀律適用於以下行為之一:

已受警告紀律處分仍再犯。

未按權限採取保護舉報人措施,導致舉報人遭受報復、打擊,造成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身體損傷率31%至61%以下。

適用強制離職或罷免紀律的行為

強制離職或罷免紀律適用於以下行為之一:

已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受撤職紀律處分,或對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受警告紀律處分仍再犯。

故意不處理或故意違法處理舉報,導致社會不穩定、安全、秩序混亂。

故意忽略證據、遺漏信息、資料,或丟失、篡改舉報案件的檔案、資料,導致錯誤認定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程度,以減輕或免除責任、包庇被舉報人,造成社會不穩定、安全、秩序混亂。

未按權限採取保護舉報人措施,導致舉報人遭受報復、打擊,造成身體損傷或健康損害,身體損傷率61%以上或死亡。

法令修訂補充了對作為幹部、公務員、職員的舉報人的紀律處分規定。

對於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人,使用他人姓名舉報,影響機關、單位活動或造成內部不團結,可被撤職。

特別是,利用舉報權歪曲事實、誹謗、分裂內部、擾亂安全秩序或宣傳反國家的人,可被適用最高紀律處分形式——強制離職或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