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必須尊重並執行判決
涉及為縣修路、追債10年未果的案件,律師黃翠瓊(峴港市律師團)表示,2013年《憲法》規定,生效的法院判決和裁定必須得到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尊重和嚴格執行。儘管鄉人民委員會和鄉項目管理委員會是特殊主體,但以“沒有錢”“省裡尚未安排預算”等為由,並非拒絕執行判決的依據。
國家機關是受財政保障執行判決的對象之一。因此,企業可以向執行判決機關、鄉人民委員會及其上級機關提出建議,明確鄉級在財政使用方面的責任。具體而言,承包商可以要求鄉人民委員會採取財政措施,如:要求過錯方履行義務;使用自籌資金、專項經費、年度活動經費、收支結餘等。如果採取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償還債務,則繼續要求地方財政保障執行判決。若鄉級拖延或不辦理財政保障手續,企業有權投訴鄉人民委員會不遵守法律規定,損害其合法權益。或者建議有權機關對拖延執行、不執行判決的機關負責人進行紀律處分。
考慮項目立項過程中違規的個人責任
據瓊律師分析,在上述案件中,企業與國家機關——投資方簽訂合同,因此首先有義務付款的主體仍是國家機關或其權利、義務繼承機關。然而,如果在檢查、監察或調查過程中發現項目立項、審批、批准時未平衡資金,或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投資決策,給國家或第三方造成損失,則根據性質、程度和後果,相關個人可能受到紀律處分、承擔過錯方的賠償責任,或如構成犯罪則承擔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律師謝光統(多樂省律師團)分析說,當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必須執行。勝訴方應提交申請至民事執行機關要求執行。被執行方有責任根據執行決定履行義務,無論其為個人還是機關、組織。國家機關更應徹底執行。
要求徹底執行已生效的判決
2026年初,政府總理下發指示,要求嚴格遵行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判決執行法。總理要求各省市絕不允許出現“三不”現象:不參與訴訟;不同意判決、裁定時不上訴;判決、裁定生效後不組織執行。落實上述指示,嘉萊省人民委員會已發文要求各單位、部門及地方徹底執行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同時考慮對拖延執行判決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負責人的責任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