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規定有望在假冒食品、劣質食品生產銷售造成嚴重後果的背景下增強威懾力。
罰款高,但必須罰得下去
根據《食品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違反的食品經營組織和個人根據性質和程度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違法者還必須賠償、消除後果。
草案提議將個人最高罰款提高至10億越南盾,組織為20億越南盾。這是2010年《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最高額(分別為1億越南盾和2億越南盾)的10倍。
在與《青年報》的交流中,食品技術專家、河內理工大學食品與生物技術學院前講師阮維盛副教授、博士認為提高罰款是必要的,但必須考慮執行力。
“既然規定了處罰形式,首先必須具有威懾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能執行。如果提出過高的罰款而無法執行,那該規定將失去意義,”盛先生說。
他認為,不能對所有對象適用統一的固定罰款。同樣的行為,對營業額達數千億越南盾的企業和小型個體經營戶的影響完全不同。
因此,罰款水平需考慮經營規模、營業額、利潤、商品價值和違規程度。對於大企業,幾億越南盾可能還不足以改變行為。但對於小商戶,過高的罰款可能遠超其承受能力。
“最終,處罰的目標是促使經營者改變行為,保障消費者安全,”盛副教授強調。
在與《青年報》的交流中,黃維及同人法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阮文維律師表示,10-20億越南盾的水平是必要的,但不應視為最終數字。實際罰款水平需要根據違規商品價值、違規行為所得收入和非法利潤進行“彈性”調整。
不僅是罰款,還要讓其退出市場
專家認為罰款只是制裁體系的一部分。對於故意、屢次違規或嚴重危害公共健康的行為,需要採取更強有力的措施。
盛副教授認為需區分以牟利為目的的違規與對人民健康和生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對於經濟性質的違規,罰款可根據經營規模、所得收益和影響程度確定。但如果使用禁用物質、屢次違規或造成嚴重後果,應適用停業、禁止經營或刑事處理。
“並非所有情況都只處以罰款。如果更嚴重,可以停業、禁止經營;特別嚴重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盛先生說。
維律師對此表示贊同,並認為應對故意違規的場所的“生存權”下重手。需要採取取消食品安全條件認證證書使用權、暫停營業、強制召回產品,情節嚴重時禁止從事相關領域經營等措施。
同時,需要落實管理人員和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使其無法“躲在法人背後”然後又設立另一法人繼續違規。
在國家數據庫上公開違規場所身份也是一種非傳統但威力巨大的制裁,因為它直接影響聲譽和生存能力。
“最強制裁不是最高罰款,而是將違規主體清除出市場。雖然目前已有規定,但尚未真正發揮效用。”
因此,法律草案應明確必須停業、吊銷執照的情形,如屢次違規、使用禁用物質或危害公共健康等,”維律師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