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歌手芳豔玄被起訴後,不少人心存疑問:何時使用一首歌不再僅僅是普通的版權侵權,而會導致刑事責任?
此前8月5日,胡志明市公安調查機關已對阮氏賢(歌手芳豔玄)和阮成協(Unicorn傳媒娛樂有限公司經理)提起公訴,以調查“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罪。
據調查機關稱,上述被告在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在數字平臺上開發音樂作品,並從中獲利。
從“免費使用音樂”到面臨刑事處罰的風險
多年來,翻唱、直播著名歌曲或在數字平臺上使用背景音樂的現象十分普遍,以至於不少人默認只要標註歌曲名稱,或者沒有直接盜版下載錄音,就不算侵權。
事實上,與歌手芳豔玄相關的案件表明,這種看法已不再適用。
據東河內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武俊靈稱,本案值得注意的並不在於存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為這一領域早已受到《知識產權法》的調整。
值得關注的是,司法機關初步認定該行為有超出行政處罰門檻的跡象,從而考慮依照《刑法》第225條追究刑事責任。

林律師表示,現行法律並未將所有非法使用作品的行為刑事化。一個人只有在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時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以商業規模開發、非法獲利5000萬越南盾以上、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曾受過處理後再犯。
“案件的核心在於調查機關初步確定行為已超出行政處罰門檻,進入刑事責任的範疇。換句話說,一個人翻唱後發佈到YouTube,並不代表就會被起訴。司法機關考量的不僅是否使用了作品,還包括開發目的、所獲利益、造成的損害以及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林律師評論道。
並非翻唱就會被起訴,但也不能隨意使用音樂
案件發生後,不少人心存疑慮:今後是不是隻要翻唱併發布到YouTube或TikTok,就有被刑事處罰的風險?
據武俊靈律師介紹,答案是否定的。最關鍵的是確定使用者是否正在開發版權所有者的財產權。
根據《知識產權法》,通過YouTube、TikTok、Facebook向公眾表演、錄音、錄像或傳播歌曲,都屬於版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範疇。
因此,如果將作品用於商業開發,使用者原則上必須獲得許可或履行足額支付版稅的義務,除非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武俊靈律師認為,這是很多人仍存在的誤解。“平臺允許用戶上傳視頻或開啟盈利模式,並不意味著該人已獲得作品所有者對其開發版權的許可,”他說。
他還提醒,不僅僅是歌手或YouTuber,經營咖啡館、餐館或直播帶貨時使用背景音樂的人也需要關注版權義務。
如果使用行為屬於需要許可的情形,卻未充分履行義務,侵權人仍可能受到法律處理。
只有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225條的各項構成要件時,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是時候改變音樂版權觀念了
從創作者的角度看,作曲家江宋表示,多年來讓她深感憂慮的是,社會中尊重版權的意識仍然很低。
她說,自己的許多歌曲在YouTube和數字平臺上被翻唱,但很少有人事先聯繫徵求意見。甚至有專業歌手錶演和開發作品,而作者完全不知情。
在這位女作曲家看來,一首歌被翻唱並非壞事,因為這有助於作品更廣泛傳播。但如果表演者利用作品吸引觀看量、開啟盈利模式,卻不徵得許可或不履行版權義務,就是侵犯作者的合法權益。
她說:“使用一件產品就必須為該產品付費,音樂也不例外。”
在多年追尋音樂版權案件後,作曲家江宋認為,近期被起訴的案件將有助於改變歌手、內容創作者和觀眾的觀念。
據江宋作曲家稱,從業者應率先尊重和遵守著作權規定,共同建設健康的音樂市場。
對於內容創作者和社交媒體用戶,在開發一首歌曲前,應主動了解法律規定並充分履行版權義務,而不是默認作品已上傳互聯網就可以自由使用。
武俊靈律師還建議在數字平臺上活動的個人和企業改變版權觀念。在使用任何作品前,應明確自己屬於需要許可、需要付費,還是屬於法律允許的例外情形。
尤其是對於帶有商業目的的活動,如開啟YouTube盈利、直播帶貨、在咖啡館、餐館演出或在數字平臺上開發,履行版權義務不僅有助於規避法律風險,也有助於構建公平的創作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