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擔憂調查、審判多項‘硬指標’難以實現

8月11日下午,越南國會就關於預防打擊犯罪和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工作、人民法院工作和執行工作的決議草案進行討論,該決議將取代第96/2019/QH14號決議。

代表們特別關注的問題之一是指標的設計方式。許多意見認為,指標既要形成努力壓力,又要真實反映工作質量,避免各機構為追求數字而影響實際效果。

代表建議取消新增吸毒者減少5%的指標

在討論中發言,代表潘氏美蓉(西寧省)建議在制定新決議指標的方式上實現“突破”。突破不是取消指標,而是重新定義指標,明確區分哪些是強制法律義務,哪些是需要努力奮鬥、可以量化供國會監督的目標。

相反,需要努力實現的結果,如減少犯罪、提高財產追繳率、減少死刑、減少超期案件、減少積壓案件等,都是可以量化為指標供國會監督的內容。

特別是,蓉女士建議取消新增吸毒者和非法使用毒品人數比上一年至少減少5%的規定;到2030年,至少50%的鄉級單位和20%的省級單位無毒品。

該代表認為,這一指標超出了決議的調整範圍,因為新增吸毒者和吸毒者的形成受社會經濟、居民、跨國犯罪、邊境形勢、毒品供應、戒毒效果、戒毒後管理、醫療、教育、勞動等眾多因素影響。

“這些因素超出了司法機構的活動範圍,”蓉女士分析道。

此外,這項指標的結果按地區、行政邊界進行評估,而這是整個政治體系、各部門、各級和人民的任務。

因此,該代表建議草案補充決議適用和實施原則,其中必須明確指標是努力目標,不能讓完成指標影響法院的獨立性、檢察院行使公訴權的責任以及調查、執行工作的客觀性。

越南國會代表擔憂調查、審判多項‘硬指標’難以實現

關注質量而非追求比例,代表秀香(嘉萊省)認為草案使用了相當多的定量指標,如案件處理率、犯罪線索接受率、抗訴被採納率、追繳款項和財產等。

她認為,量化是必要的,但如果只依據單一比例,不一定能全面反映司法工作質量。一個單位案件處理率很高,但主觀原因導致被撤銷、改判的案件數量增加,就不能視為審判質量得到提升。

該代表建議將定量指標與質量指標相結合,評估撤銷、改判、抗訴或產生錯誤的原因,使指標成為提升質量的工具,而不是“追逐比例”的目標。

指標經過研究制定,而非“憑空估算”

越南國會代表擔憂調查、審判多項‘硬指標’難以實現

從另一個角度,代表裴孟強(慶和省)也提醒設置難以實現指標的風險。他引用了每年社會治安犯罪案件數至少減少10%的規定。如果持續適用,到2030年,案件數需比2026年累計減少34.4%。

而實際上2021-2025年期間,社會治安犯罪案件數每年仍在增加,只有2025年略有下降。因此他建議去掉“至少”一詞,按照第18號決議的“努力減少10%”精神來規定。

隨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解釋說,決議中的指標是在總結第96號決議實施情況、在司法機構和地方進行考察、與相關部委和行業座談的基礎上制定的;並非憑空提出的比例。

據他表示,原則是過去一段時間已穩定超額完成的指標才研究提高;仍遇到困難的指標可以調整。

對於建議量化或反之將一些定量指標轉為定性的意見,孝先生表示起草委員會將繼續審查,以確保符合決議性質,限制使用“繼續”、“加強”、“推進”、“提高”、“努力”等沒有具體數字的籠統措辭。

關於各類案件的處理、審判比例,孝先生表示存在多種不同意見,起草委員會將繼續研究並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他解釋,法律中的訴訟期限是最長期限,並不意味著所有案件都必須用盡該時間。規定處理率指標是為了激勵法院快速處理案件,從而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