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VN10案:“仙姑竹芳”的男友喊冤,律師建議法院退回案卷

吸毒瓷盤上檢出DNA但無法確定是誰使用

具體來說,據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張玉蘭稱,檢察院依據的行為是:“拿起上面有吸管和氯胺酮的白色瓷盤,劃了兩條線給達使用,劃了一條線給妮使用”,據此認定被告武海英與被告阮杜竹芳為共犯,依據不足。

據律師稱,海英與其他被告的對質筆錄均顯示,這些被告是自願吸毒的,並非受海英支配。

在審問環節,被告阮杜竹芳強調,她從未與海英商量如何組織生日會,如準備食物、飲料或毒品;不知道是誰拿著裝毒品的碗、盤,因此不能說海英故意與竹芳共同實施“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

關於物證和鑑定結論,在現場提取的物證中檢測出人的DNA,但因混有多種DNA來源,無法進行個體溯源鑑定。

根據鑑定結論,無法確定是誰最先拿出吸毒工具用於生日會。因此,不能認定被告武海英是為聚會準備吸毒工具的人。

各涉案人員供稱在聚會中使用了氯胺酮,包括偉、達、妮、丹英。然而,上述人員的檢測結果顯示氯胺酮呈陰性。

對於被告武海英,其氯胺酮檢測也呈陰性,案卷中沒有海英的毒品檢測結果單。因此,律師建議合議庭退回案卷補充偵查,以查明被告武海英是否犯有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

案件重要環節稱不認識同案被告

同樣在法庭上,為被告阮慶餘辯護的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陳鄭國龍認為,指控餘按照鄭阮遊(該案中未被逮捕的人)和一個名叫迪的人(身份不明)的指使,將屋內一間房出租作為毒品倉庫,缺乏依據。

據律師稱,案卷並未顯示餘知道該房間被租來藏匿毒品。

同案被告韋國明也供稱餘不知道房間被用來藏匿毒品。被確定為該販毒網絡重要環節的被告陳黃俊則供稱不認識餘。

此外,職能部門搜查上述房屋時並未繳獲毒品。律師認為,用其他地方查獲的毒品數量來追究餘的責任,難以令人信服。

至於餘同意幫韋國明把物品運到別處,律師認為這是普通的幫助行為。餘沒有收取報酬,也不知道受託運輸的物品裡面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