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婆是烈士的妻子,她與我的母親(烈士的親生子女)同住,並正在祭祀我的外公(烈士)。請問外婆和母親是否有權減免土地使用費?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黎海河女士(安江省)提問。
廣義省司法廳律師範文忠回答如下:
根據政府第131/2021/NĐ-CP號法令第104條第1款đ項的規定,正在領取每月撫卹金的烈士親屬,在國家分配住宅用地、將土地用途轉為住宅用地、承認住宅用地使用權以及購買國家所有的住宅時,可免繳限額內的土地使用費。

對於不領取每月撫卹金的烈士親屬,根據第131/2021/NĐ-CP號法令第105條第3款d項的規定,在國家分配住宅用地、將土地用途轉為住宅用地、承認住宅用地使用權以及購買國家所有的住宅時,可減免限額內土地使用費的70%。
此外,根據第131/2021/NĐ-CP號法令第106條的規定,原則如下:
1. 本法令第104條和第105條規定的土地使用費減免,按照法令第6條及土地使用費徵收法律規定的原則執行。
2. 對有功人員的土地使用費減免政策,每戶家庭僅適用一次,資助金額按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計算,但不得超過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每戶住宅用地定額。
3. 如果一戶家庭有多名成員屬於優待對象,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
4. 如果有功人員同時又是烈士親屬,則只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項待遇。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烈士親屬(烈士的妻子和子女)同住一戶,則可確定該戶有多名成員屬於優待對象。
因此,您的外婆和母親將獲得最高額度的土地使用費減免,但不超過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