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擅自改變公寓共有部分用途最高被罰3億越南盾

該議定的主要內容是對開發商在管理、使用公寓及其維修資金方面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公寓內不按規定出售、出租汽車停車位,最高罰款2億越南盾

具體而言,對於未開設支付賬戶,或開設支付賬戶但在管理公寓共有部分維修資金方面不符合規定的行為,處以8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此外,沒有或遲延提出書面請求,要求鄉級人民委員會組織首次公寓業主大會(當不符合參會人數條件時),以及沒有書面通知或通知不完整,未說明維修資金賬戶名稱、賬號和存儲期限等信息的,也被處以罰款。

未制定維護計劃或維護計劃不符合規定;在未按規定移交公寓所在區域的技術基礎設施工程前,未履行或不充分履行維護、管理運營和開發責任的。

未按法律規定向購房者、租購者公開公寓住宅檔案文件,或雖移交但未編制附有買賣、租購住房相關法律文件的記錄。

該議定還規定,對於不按規定確定公寓共有部分維修資金等行為,處以1.6億至2億越南盾的罰款。

不記錄或記錄錯誤支付賬戶信息;不要求將維修資金及產生的利息轉入由管理委員會設立的維修資金管理賬戶;在公寓樓內不按規定出售、出租汽車停車位。

有下列行為的,處以2億至2.6億越南盾罰款:未安排或未足額安排社區活動用房面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不按規定組織首次公寓業主大會;不制定或制定不正確、不完整的資金決算文件。

最高罰款3億越南盾的行為

當擅自將共有部分的功能、使用目的改變為非居住用途,以及擅自不按規定使用共有部分的面積和設備時,最高罰款增至3億越南盾。

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改變混合用途公寓中用於服務部分的面積使用目的;不按規定確定公寓中屬於私有部分的面積或其其他面積;

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開發商預留的共有部分維修資金;不移交或不完整、不及時移交;不移交、慢移交或不完整移交維修資金和利息;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維修資金。

該議定提出了整改措施,包括強制開設支付賬戶;書面請求鄉級人民委員會按規定組織公寓業主大會;發出包含維修資金存儲賬戶信息、制定維護計劃、履行維護責任、管理運營以及返還資金等內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