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年中的第12個休假日,不只是日曆上多一個“紅格”

幾年前,熬過一段密集的工作期後,我在週中得到了一整天完整的休息日。沒有遠行,我帶著家人去了博物館,又走進城裡的一家書店空間。整趟雖然只有幾小時,花費也不大,可在回去的路上大家聊得比往常更多。我忽然懂得:想要走近文化,人首先得有時間。

人們有時間享受文化

因為這段小小經歷,我很認同將11月24日越南文化日寫入《勞動法》的建議。寫入後,勞動者每年帶薪節假日總數將從11天增至12天。此前,越南國會已把11月24日定為越南文化日,並讓勞動者帶薪休假;在《勞動法》中進一步法定化,會讓這一權利更穩定、更一致。

11月24日與1946年胡志明主席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文化會議緊密相連,這個日期選擇具有歷史縱深。然而,一個假日的價值不只是紀念某個事件,更在於能否讓文化從講話和舞臺回到千千萬萬家庭的日常生活。

在我看來,把11月24日設為帶薪休假日,絕不只是在日曆上多塗一個“紅格”。只要組織得當,這正是把休息、團聚和親身感受文化的機會還給勞動者——這些需求經常被生計壓力擠到後面。

有人擔心多放一天假會增加企業成本。這種顧慮應當傾聽,尤其是對連續生產行業、基本服務業和小企業而言。帶薪休假並非沒有成本:企業要調班,調人上班就要付加班工資,還要調整訂單和生產安排。好政策不能假裝這些成本不存在。

但只從少幹幾個小時來算放假這一筆賬,同樣是片面的。勞動者不是一臺能永遠運轉、效率不變的工具。合理休息能幫助恢復體力、減少差錯,增進家庭關係,也會帶來更多服務消費需求。當人們把時間分給文化,也是在為精神資本、社會凝聚力和勞動力素質投資。

尤其重要的是,帶薪休假具有公平意義。收入較好的人本來就可以用年假、私人短休或週末活動為自己“購買”時間;靠工資維生的人,尤其一線工人,卻常常要在休假和養家之間權衡。當法律保障工資時,享受文化的機會便不必取決於錢包。

不應把休假日變成儀式感過重的系列紀念活動

我曾聽一位工人說,他在城市生活了許多年,卻從沒帶孩子進過博物館,儘管每天都會從門前經過。並不是他冷漠,而是他的排班、工資與孩子的課表從未同步。一個共同的休假日,能促成單靠個人很難湊齊的家庭聚會。政策的價值,有時就藏在這些小小的相聚裡。

然而,如果勞動者只是多了時間,卻沒有值得參與的內容,休假日就會變得空洞。越南文化日不應變成臺上燈火通明、臺下民眾卻“進不去”的儀式化慶祝。博物館、圖書館、劇院、古蹟、書街和文化中心,需要拿出真正面向公眾的節目敞開大門。

越南一年中的第12個休假日,不只是日曆上多一個“紅格”

可以考慮免票或減價參觀;增開前往文化場所的公共交通班次;在公園、工業園區和郊區組織演出;把圖書、電影和民間藝術送到接觸機會有限的地方。有幼兒的家庭、長者、殘障人士以及離鄉務工的工人,必須在設計之初就被納入考量。文化要讓人們走得進去,才能真正“活”起來。

這份法案中另一項值得肯定的內容,是提出每年9月30日前公佈次年節假日調休安排。提前預告不是微不足道的行政細節。企業需要生產計劃,學校需要活動安排,家庭需要訂票和安排照看孩子,旅遊行業需要調配服務資源。節假日安排儘早公開,社會才能從容規劃、減少成本,也不必陷入焦慮等待。

法律也要顧及無法如期休假的群體:醫護人員、公安民警、交通運輸從業者、零售、旅遊、服務業人員以及輪班工人。他們維繫著社會正常運轉,也是在服務多數人的假期。薪酬、補休和排班安排必須交代清楚、監督到位,不能讓一些人的假期建立在另一些人的損失之上。

因此,基層工會和勞動監察的作用十分關鍵。一項已經寫入法律的權利,仍可能因“公司正忙”、考勤記錄不透明,或者短期合同工不敢聲張而被架空。法定化必須配套相應機制,讓勞動者瞭解權利、反映違規,並在發出聲音時受到保護。

最重要的是,不要強行規定“怎樣才算有文化地休假”。有人選擇去博物館,有人回鄉看望父母,有人讀一本書,也有人只想在疲憊數月後睡個安穩覺。休息本身就是一種文明需求。當身心得到恢復,人才有感受美好、善待彼此的餘力。

一天的假期無法解決文化生活的所有問題。它不能替代設施建設、作品質量提升、創作權益保障,也替代不了健康交往環境的營造。但法律有時會向社會釋放強烈信號:文化不是經濟之後的裝飾品,而是基本需求,是可持續發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