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年中的第12个休假日,不只是日历上多一个“红格”

越南一年中的第12个休假日,不只是日历上多一个“红格”

几年前,熬过一段密集的工作期后,我在周中得到了一整天完整的休息日。没有远行,我带着家人去了博物馆,又走进城里的一家书店空间。整趟虽然只有几小时,花费也不大,可在回去的路上大家聊得比往常更多。我忽然懂得:想要走近文化,人首先得有时间。

人们有时间享受文化

因为这段小小经历,我很认同将11月24日越南文化日写入《劳动法》的建议。写入后,劳动者每年带薪节假日总数将从11天增至12天。此前,越南国会已把11月24日定为越南文化日,并让劳动者带薪休假;在《劳动法》中进一步法定化,会让这一权利更稳定、更一致。

11月24日与1946年胡志明主席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文化会议紧密相连,这个日期选择具有历史纵深。然而,一个假日的价值不只是纪念某个事件,更在于能否让文化从讲话和舞台回到千千万万家庭的日常生活。

在我看来,把11月24日设为带薪休假日,绝不只是在日历上多涂一个“红格”。只要组织得当,这正是把休息、团聚和亲身感受文化的机会还给劳动者——这些需求经常被生计压力挤到后面。

有人担心多放一天假会增加企业成本。这种顾虑应当倾听,尤其是对连续生产行业、基本服务业和小企业而言。带薪休假并非没有成本:企业要调班,调人上班就要付加班工资,还要调整订单和生产安排。好政策不能假装这些成本不存在。

但只从少干几个小时来算放假这一笔账,同样是片面的。劳动者不是一台能永远运转、效率不变的工具。合理休息能帮助恢复体力、减少差错,增进家庭关系,也会带来更多服务消费需求。当人们把时间分给文化,也是在为精神资本、社会凝聚力和劳动力素质投资。

尤其重要的是,带薪休假具有公平意义。收入较好的人本来就可以用年假、私人短休或周末活动为自己“购买”时间;靠工资维生的人,尤其一线工人,却常常要在休假和养家之间权衡。当法律保障工资时,享受文化的机会便不必取决于钱包。

不应把休假日变成仪式感过重的系列纪念活动

我曾听一位工人说,他在城市生活了许多年,却从没带孩子进过博物馆,尽管每天都会从门前经过。并不是他冷漠,而是他的排班、工资与孩子的课表从未同步。一个共同的休假日,能促成单靠个人很难凑齐的家庭聚会。政策的价值,有时就藏在这些小小的相聚里。

然而,如果劳动者只是多了时间,却没有值得参与的内容,休假日就会变得空洞。越南文化日不应变成台上灯火通明、台下民众却“进不去”的仪式化庆祝。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古迹、书街和文化中心,需要拿出真正面向公众的节目敞开大门。

越南一年中的第12个休假日,不只是日历上多一个“红格”

可以考虑免票或减价参观;增开前往文化场所的公共交通班次;在公园、工业园区和郊区组织演出;把图书、电影和民间艺术送到接触机会有限的地方。有幼儿的家庭、长者、残障人士以及离乡务工的工人,必须在设计之初就被纳入考量。文化要让人们走得进去,才能真正“活”起来。

这份法案中另一项值得肯定的内容,是提出每年9月30日前公布次年节假日调休安排。提前预告不是微不足道的行政细节。企业需要生产计划,学校需要活动安排,家庭需要订票和安排照看孩子,旅游行业需要调配服务资源。节假日安排尽早公开,社会才能从容规划、减少成本,也不必陷入焦虑等待。

法律也要顾及无法如期休假的群体:医护人员、公安民警、交通运输从业者、零售、旅游、服务业人员以及轮班工人。他们维系着社会正常运转,也是在服务多数人的假期。薪酬、补休和排班安排必须交代清楚、监督到位,不能让一些人的假期建立在另一些人的损失之上。

因此,基层工会和劳动监察的作用十分关键。一项已经写入法律的权利,仍可能因“公司正忙”、考勤记录不透明,或者短期合同工不敢声张而被架空。法定化必须配套相应机制,让劳动者了解权利、反映违规,并在发出声音时受到保护。

最重要的是,不要强行规定“怎样才算有文化地休假”。有人选择去博物馆,有人回乡看望父母,有人读一本书,也有人只想在疲惫数月后睡个安稳觉。休息本身就是一种文明需求。当身心得到恢复,人才有感受美好、善待彼此的余力。

一天的假期无法解决文化生活的所有问题。它不能替代设施建设、作品质量提升、创作权益保障,也替代不了健康交往环境的营造。但法律有时会向社会释放强烈信号:文化不是经济之后的装饰品,而是基本需求,是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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