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土地被收回用於項目,我母親是抗美救國戰爭中的有功人員,請問我家是否享有有功人員扶持制度?
讀者紅洲(胡志明市)發來提問。
律師武公幸(順化市律師團)答覆如下:
首先,需要確定您家是否屬於國家收回土地時可獲得土地補償的情形。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95條第2款,土地使用者若符合規定條件,在國家收回土地時可獲得土地補償,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 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及住宅用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法規定的其他各類證書;

– 持有有權國家機關的土地劃撥決定、土地出租決定或准許改變土地用途的決定;
– 持有《2024年土地法》第137條規定的、作為頒發證書依據的土地使用權文件之一;
– 合法受讓土地使用權但尚未完成土地登記手續;
– 按抵押合同中的約定使用土地以處理債務,或持有承認土地使用權拍賣結果的文件且已按規定完成財務義務。
因此,如果您家符合獲得土地補償的條件,且不屬於法律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那麼國家收回土地時,家庭將根據土地類型、土地來源、房屋、地上附著物、是否需要搬遷以及其他具體條件,被考慮享受補償、扶持和安置政策。
您母親是革命有功人員,並不意味著國家收回土地時,家庭當然可以在補償款中額外增加一筆有功人員扶持款。
不過,革命有功人員屬於依法享受有功人員優惠政策的對象。在土地領域,視具體情形,有功人員可以獲免、減土地使用費。
具體而言,根據第103/2024/NĐ-CP號議定第18條第3款,若使用住宅用地的家庭戶、個人屬於革命有功人員法律規定免繳土地使用費的對象,則在住宅用地分配限額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總之:如果您家符合條件,仍可按規定享受各項補償、扶持和安置。至於您母親是有功人員,可能會產生享受某些土地優惠政策的權利,但並不當然在國家收回土地時於補償方案中額外增加一筆有功人員扶持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