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以現金方式重新安置並提供良好補助,越南胡志明市居民可自行安排新住所

根據《城市發展法》第37條具體化特殊權限,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正在就一項決議草案徵求意見。該草案規定在批准投資主張之前實施獨立的補償、補助、重新安置項目的標準、檔案、條件、順序和手續;規定在胡志明市範圍內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補助、重新安置機制和政策,以提交胡志明市人民議會。

以現金方式重新安置並提供良好補助

該決議草案為實施“補償、徵地拆遷先行一步”機制奠定堅實法律基礎。將項目拆分為獨立項目有助於主動準備乾淨土地、吸引投資資金,並加快國防、安全項目以及為國家、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公共投資資金撥付進度。同時,決議草案還規定支持民眾早日穩定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草案規定以現金方式重新安置、由民眾自行安排新住所的政策,適用於符合重新安置條件但不接收安排住房、土地並自行安排新住所的被收回土地者,將獲得現金補助。

具體而言,若收回土地所在鄉級地區尚未有可安排的住房、重新安置土地基金,補助金額按收回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價格表中的住宅用地價格乘以最小分地面積計算。若該地區已有住房、重新安置土地基金,補助金額為上數額的50%。

據此,例如一戶居民在22號國道沿線(春泰山社,從黎光道路至鴻洲四岔路口路段)擁有臨街住房(住宅用地,面積80平方米),補償單價超過6000萬越盾/平方米,補償金額超過48億越盾。

若該社尚未有可安排重新安置的住房、土地基金,該居民戶還可獲得每平方米3380萬越盾的補助(按土地價格表)乘以80平方米(春泰山社適用的最小分地面積),合計27億越盾;若該社已有住房、重新安置土地基金,補助金額則為13.5億越盾。

因此,該居民戶僅補償補助款就可獲得61.5億至75億越盾(未計入其他補助、獎勵款項),用於按自身意願自行尋找新住所。

讓民眾對補償和重新安置政策感到滿意、安心

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副廳長黎英秀在接受《青年報》關於上述政策草案採訪時認為,上述機制是繼承並總結胡志明市及一些地方大型項目拆遷補償政策成功實踐經驗的結果,如今被提議寫入法律,並授權市人民議會決定以廣泛適用。

“目前市人民委員會根據第11號決定實施的補償政策已經非常積極。補償價格接近或高於市場價格,以消除民眾在土地被收回時的擔憂心理。

如今新政策的核心精神是轉變民眾心理,從被規劃時的害怕、顧慮,轉為獲得補償和重新安置時的滿意、安心,確保重點項目中被收回土地者的最大權益……”黎英秀評價道。

據黎英秀介紹,農業與環境廳正繼續徵求意見以完善草案,以便在9月提交胡志明市人民議會。

預計以現金方式重新安置並提供良好補助,越南胡志明市居民可自行安排新住所

多項補助和獎勵體現人文精神,保障民生

據農業與環境廳稱,草案規定對沒有合法、有效證件的家庭、個人所有的住房及非住房建設工程給予40%至60%的補助,以解決法律過渡期(201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前)自發性建設工程的歷史遺留問題,幫助民眾有資金自行改善住所,減少收回土地時的社會衝突和行政爭議。

對正在使用侵佔土地的情況,按土地使用歷史(1993年前、1993-2004年、2004-2014年)給予42%至70%的補助。這是突破性補助,幫助民眾穩定生活和生計,形成經濟動力,促使侵佔土地使用者自願向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移交場地。

對家庭、個人給予30%的生產穩定補助。

草案還規定了臨時居住補助、移交場地獎勵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