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30日上午,中央法醫精神病院案件中對65名被告的庭審繼續進行訊問環節。
此前,審判委員會花了大量時間審問被告黎文東(48歲,自由勞動者),就其逃離醫院以及在清化省岑山海灘組織吸毒一事進行訊問。東有13項前科,並與“大姐大”梅英以夫妻名義同居。
在案件被發現之前,東正在中央法醫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但他被指控經常逃離醫院。
邀請法醫精神病院護理員一起吸毒
在陳述臺上,東對審判長的提問回答得相當清晰、條理分明。他承認在岑山組織非法使用毒品,並藏匿多種被偵查機關收繳的毒品。
然而,當被問及一同參加海灘狂歡的人時,東表示自己起初只打算獨自吸毒。
“被告只是吸毒的人,沒有邀請任何人,”東供稱。
據被告陳述,當天東“偶然”來到海灘,遇到正在度假的中央法醫精神病院幹部團。在調配毒品時,他看到院裡的幾位熟人以及吳越勇、高氏碧恆在場,於是邀請他們一起使用。
“被告是偶然遇到,還是與院裡的人同行?”審判長再次追問。“被告只是偶然遇到,”東回答。
東的上述供述在審判委員會查明男強制治療科岑山之行背景的過程中得到澄清,被告在強制治療期間正是由該科室管理。

根據起訴書,男強制治療科計劃於2025年6月6日至8日組織幹部、員工及家屬在岑山度假。
訴訟機關認定,東夫婦知道該科室在岑山組織度假一事。
儘管兩人都處於強制治療期間,東和妻子阮氏梅英仍安排家人、傭人和親信在同一時間前往岑山。
出發前,東逃出醫院,前往紙橋郡和柚街一帶購買毒品隨身攜帶使用。
東隨後通知吳越勇——案卷認定其為東、梅英夫婦的“小弟”——到東位於河內黎文良街的公寓取耳機、5個音箱、一臺DJ臺及音響連接線。
勇開車將這些設備連同兩名傭人運往岑山。在法庭訊問中,勇也承認自己是把音箱帶到海灘之行的人,隨後在東一夥人吸毒時也在場。
除了從河內帶來的音箱外,東還以300萬越南盾租用了一套音箱和功放系統,並要求勇安裝,以便在海灘上為毒品“派對”播放音樂。
試音後,東取來一瓶溫水,調配被稱為“開心水”的毒品使用。
當晚,東叫上陳國安(42歲,中央法醫精神病院男強制治療科護理員)及其妻子高氏碧恆到海灘吃喝、聽音樂。東遞給安一杯已兌入“開心水”的茶,一起使用。
護理員吸食病人提供的毒品
狂歡持續到深夜。據起訴書,其他人陸續離開後,東坐在DJ臺前放音樂。梅英和恆坐在靠背椅上,而安、勇、芳和另一人圍坐在塑料桌旁。
臨近23時,東讓安去向店裡的員工借噴火打火機。安把打火機拿來後,東從DJ臺的袋子裡取出一個玻璃管和一袋大麻,把大麻塞進管裡點燃吸食。
東吸了兩口後把管子和打火機遞給安。這名負責管理病人的護理員拿起玻璃管,點燃大麻吸食後又遞迴給東。
吸完後,東把剩下的大麻袋塞進安的左褲袋,讓他留著以後再吸。
在法庭上,勇供稱吸毒時在場的有東、安和其他幾人。然而,當被問及毒品是誰的時,被告表示不知道。
與此同時,起訴書認定勇不僅搬運和安裝音響設備。在狂歡過程中,勇還使用了“開心水”,隨後將含毒品的飲料和裝有大麻的玻璃管交給他人使用。
“又不是針線,怎麼會沒人知道?”
東吸毒並不只發生在岑山之行中。
審判長公佈,在搜查東位於中央法醫精神病院的病房時,偵查機關收繳了多件吸毒工具。東承認曾在病房內吸毒。
據起訴書,警方在此處收繳了0.686克MDMA毒品、三套均沾有甲基苯丙胺的自制煙管,以及一些音響設備和吸毒工具。東供稱全部都是他本人所有,用於在院內吸毒。
在梅英位於女強制治療科的治療室內,警方還發現了氯胺酮以及多件沾有甲基苯丙胺、大麻的器具。梅英供稱不知道這些毒品,而東承認是自己所有。被告解釋說,由於他可以在兩個科室之間走動,又擔心自己的治療室被檢查,便把毒品帶到妻子的房間藏匿。
“在院內吸毒的過程中,醫生們知道嗎?”審判長問。“沒人知道,”東回答。
被告解釋說,每次使用時會放音樂,但房門關著,使用時間又短,所以院裡的醫生和員工都沒有發現。
“又不是針線,怎麼會沒人知道?”審判長追問。
從在治療室吸毒一事出發,審判長繼續就東在強制治療期間多次離開醫院一事進行訊問。
東承認經常進出醫院,但起初堅稱沒有請任何人幫忙。被告供稱,有時是跟著送飯的車出去,此外還跟著其他病人家屬的車出去。據東說,梅英也曾跟著送飯車出去。
“這樣出去有得到醫生的同意嗎?”審判長問。“沒有,”東回答。
審判長立即分析道:“沒有同意的話,連科室的門都過不去,更別說醫院的大門了。”
東低下頭,沉默不語。
過了一會兒,被告才說:“院中心的領導知道,但對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儘管曾被鑑定為完全喪失認知能力,但在庭審中東的陳述相當清晰、條理分明。審判長有時還評價被告的某些回答顯得“聰明”。
“今天在法庭上被告陳述得非常聰明,而北方法醫精神病院卻鑑定被告‘無行為能力’,被告覺得有什麼不對勁嗎?”審判長問。
東解釋說,在使用興奮劑的時候,他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到了什麼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