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下午,越南公安部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作關於《刑法(修訂)草案》吸收、解釋和修改情況的報告。梁三光表示,起草機關在聽取國會代表、國會常務委員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及各界意見後,對多項內容進行了調整,其中商業法人的刑罰政策是重點之一。
根據報告,草案刪除了商業法人有期限停止營業的刑罰,並降低了部分罪名對商業法人的罰金。起草機關稱,此舉旨在避免處理過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對於以商業法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個人,草案不再採用與個人獨立犯罪按比例確定刑罰的機制,改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個人所得利益決定刑罰。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指出,草案新增11項罪名、63種新的定罪或定框情節,在10項罪名中補充犯罪預備行為,在24項罪名中補充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刪除6項罪名的死刑、將38種行為從現有罪名中剔除,並取消3項罪名。委員會認為,草案刑事化多於非刑事化,擴大刑事化範圍和加重部分刑罰影響廣泛,建議繼續研究、權衡新增罪名。
對於取消商業法人有期限停止營業刑罰,委員會認為應審慎核查,建議保留該刑罰,同時排除適用於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關於對自願認罪並接受刑罰者補充寬大機制的條款,委員會多數意見贊同,但建議僅適用於偵查階段。草案還規定,在未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時,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