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日前聽取《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吸收與整理報告,以及《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起草機關作報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隨後代表審查機關發表意見。

梁三光表示,起草過程中已研究國會代表在小組和會場上的意見、國會常委會及法律與司法委員會的意見,以及民眾、各部委和地方的意見,吸收整理以虛心、最大限度吸納為原則進行。目前,草案已就免除刑事責任情形、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犯罪預備的刑事責任範圍、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須承擔刑事責任的商業法人、新增罪名與犯罪行為、刪除部分罪名等重要內容作出修改補充。

關於《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梁三光稱修法基於精簡國家機構組織、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的方針,並源於該法實施八年多來暴露的若干障礙與不足。修法旨在健全調查機關體系,完善任務、權限與調查管轄權規定,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潘志孝在審查意見中表示,政府已認真研究並吸收國會常委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及國會代表的許多意見,並組織徵求民眾意見。經整理後的《刑法(修訂)草案》共3部分、25章、416條。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起草機關繼續彙總越南祖國陣線、各團體、組織、企業和民眾的意見,以繼續研究完善草案。

潘志孝稱,草案修改內容集中於國家安全、制度安全、網絡安全等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客體,同時繼續落實司法改革任務,滿足科學技術突破發展、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的要求,以及保護敢想、敢做、敢為共同利益承擔責任者的方針。對於《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贊同全面修法的必要性,認為草案符合黨的主張路線,確保合憲合法,基本保障與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案卷已具備提交國會的條件。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還建議起草機關繼續審視、考慮哪些內容須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授權政府規定,以確保落實政治局第66-NQ/TW號決議精神,即“若干涉及人權、公民權利、司法訴訟的法典、法律需要具體規定”。同時,建議繼續審視草案與本次國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其他法律草案及現行法律相關規定的銜接,確保法律體系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