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國家審計長阮友義在討論中表示,中小企業佔越南企業總數95%以上,數量龐大但實力偏弱,因此從企業設立到運營階段給予支持是必要的,但支持必須有重點、有目標、有條件和期限。
阮友義指出,如果對企業的整個生命週期都提供支持,就與包辦無異,企業將失去成長動力。他主張各類支持政策都應設定時限,遵循市場原則,避免讓企業產生依賴心理。
在信貸支持方面,阮友義認為草案條款仍過於籠統,建議補充授權政府作出具體規定的條款,並明確信用擔保機制對中小企業的必要性。他還提出應細化年度信貸增長比例、利率支持機制、貸款條件和長期利率等內容。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委員黎女垂楊(同奈省代表團)表示,草案應確保符合2024年《信貸機構法》的信貸自主與安全原則,並儘早發佈具體指引。她指出,草案第8條尚未規定國家如何向資助優先類中小企業的信貸機構補償利息,也未規定國家如何向投資者返還土地租金支持款項或向企業發放補貼憑證。
黎女垂楊建議修改第8條,由政府制定政策,在符合2024年《信貸機構法》的基礎上推動信貸機構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並儘快就各類貸款形式發佈具體指引。她還提出,政府應分階段決定對初創創新企業、科技與創新企業、數字化轉型企業、綠色轉型企業以及由個體工商戶轉換而來的企業的貸款利息補償政策,補償通過信貸機構實施。
海防市代表團代表、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常任委員阮玉山表示,信貸被中央指導委員會確定為頭號“瓶頸”,但草案第8條几乎只有“國家鼓勵”“創造條件”等表述,未授權政府作出詳細規定。他指出,草案第35條第2款要求最多一年內審查、合併或解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及地方信用擔保基金,第76條第4款只要求處理安排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資產和合同,未說明替代工具。
阮玉山認為,草案縮減了現有工具卻未確立替代工具,建議明確擔保、再擔保和信用風險分擔是國家繼續維持的職能並授權政府規定;基金合併或解散只能在替代工具方案公佈、現有擔保合同和貸款處理完畢後實施,避免出現政策空白。他還建議繼續為中小微企業規定簡化的會計制度和納稅手續,便利其經營並鼓勵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