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分組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多名代表集中關注如何確保扶持政策公開、透明和公平,尤其是草案第5條“先提交材料者先獲扶持”的規定。海防市代表黃文宣認為,這一規定可能讓信息渠道暢通、條件便利的企業佔得先機,而真正需要優先扶持的對象反而難以接觸政策。他建議按批次或按扶持計劃審核,以需求、優先程度、目標和預期效果為依據,提交材料的先後只應作為企業條件相當時的次要標準。
同屬海防市代表團的阮玉山持相似看法。他表示,“先交先得”原則可能對數字基礎設施仍有限的偏遠地區企業不利,也會使政策申請變成爭搶扶持名額的競爭。他主張依據企業與各扶持計劃目標及產出結果的匹配程度來篩選,只有在企業條件相當時才考慮提交時間,從而讓資源按需求和政策目標分配。部分代表還提出,應重新研究優先標準的適用順序,使扶持真正有重點。
奠邊省代表爐氏戀對草案補充女性、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士創辦企業以及山區、邊境、海島企業扶持政策表示贊同,認為這對奠邊省等困難地區有實際意義。但她指出,草案需明確界定優先對象的認定標準,例如山區、邊境、海島企業是按總部地址、生產經營地點還是投資項目所在地認定。她還提到,草案已涉及少數民族人士創辦的企業,卻未明確規定使用大量少數民族勞動者的企業,建議由政府規定少數民族勞動者比例、生產經營地區和享受政策條件等量化標準,做到清晰、易認定、易執行並限制政策被鑽空子。
黃文宣也建議將使用大量少數民族勞動者的企業列入優先扶持範圍。他舉例說,一些山區企業由京族人士創辦,但大部分員工是當地少數民族,為民眾提供了穩定就業和收入,而這類企業既未在第17條被列為單獨扶持對象,也不屬於第5條的優先範圍,因此應補充進優先名單並配套具體認定標準。
國會主席陳青敏在討論中要求草案緊扣戰略方向,即以企業為中心、按企業成長進程提供扶持、從“撥款思維”轉向“創造發展”。他強調成功取決於執行環節,法律應從一開始就明確規定徹底數字化的責任,所有扶持政策都應在企業登記、稅務、社保、信貸等互聯數據平臺上運行,並將問責與清晰、公開的產出結果掛鉤。他還提出優先實質扶持微型企業和轉型為企業的個體工商戶,稱這是當前最大的“窪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