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分組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確認,中小企業佔全國企業總數95%以上,在解決就業方面作用重要,但自身能力仍較弱,需要政策扶持;同時有意見指出,若政策設計不當,優惠可能變成“包養式的搖籃”,削弱企業擴大規模的動力。
越南國家審計長阮有義(Nguyễn Hữu Nghĩa)表示,國家扶持是必要的,尤其是企業剛進入市場的階段,但扶持必須遵循市場原則並設定具體期限,不能覆蓋企業整個生命週期。他提出三項原則:鼓勵企業自身努力、各類扶持須有明確時限、按市場原則運作並堅決去除包養思維。他並稱,若政策從企業成立一直包到解散或退出市場,本質與包養體制無異,會使企業產生依賴心理。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副主任阮有全(Nguyễn Hữu Toàn)針對草案第4條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提出異議。草案規定使用勞動者300人以下,並結合營收或資金條件;他舉例說,在營收和資金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能創造500個就業崗位的企業反而不能享受扶持。他認為,手工藝、編織等行業為數百名社會勞動者提供工作,理應獲得支持,而300人上限會讓企業擔心超過門檻失去優惠、不願擴大招聘,建議考慮取消勞動人數上限,僅以營收和資金為依據。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專職代表阮名秀(Nguyễn Danh Tú)則警告草案刪除現行法律中勞動者“須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僅籠統寫“勞動者”存在法律漏洞。他表示,若不依據勞動合同和社保記錄,勞動規模的認定將十分隨意,企業可能通過使用不繳社保的季節性勞工、申報300人以下,以中小企業名義繼續享受扶持而不實質成長。他還指出,草案僅以“上一年度”數據確定受益資格,而扶持措施持續多年(如免減土地租金5年),小企業經營又逐年波動,政策會陷入時松時緊;建議設置評估週期或過渡機制。
在扶持工具方面,阮有全還提到草案規定成立後前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認為這一規定流於形式,因為多數中小企業在成立初期虧損或尚未盈利,從成立之日起免稅幾乎沒有實際價值。他建議改為“自產生利潤、有應稅收入之日起免3年稅”,認為只有企業盈利時,免稅才能成為有效的再投資資金來源,這才是實質性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