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部長黃清松10月19日上午代表政府向國會提交《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草案共7章63條,比現行法律減少15條,其中一項核心內容是提高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比例。

根據草案,個人參與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時,須繳納的保證金從現行水平提高至起拍價的20%至50%。黃清松表示,這一規定旨在限制“托兒”現象,即沒有實際購買需求卻參與拍賣以牟利的人。草案還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繳納保證金並出席拍賣會的人,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拍價的價格出價。

草案同時補充處罰措施:個人競得住宅用地使用權後放棄保證金(即“棄標”)的,將被禁止參與該類拍賣。黃清松稱,若競得者違反《資產拍賣法》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將不予退還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因拍賣結果被取消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上述內容系將政府第66.11號決議的相關規定法律化。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代表審查機構發表意見,認為提高保證金有助於增強參與者責任、限制出高價卻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但50%的上限“相對較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可及性、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審查機構建議補充具體數據,評估高價棄標情況及提高保證金的效果,並說明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及在該區間內確定具體比例的標準。

在確定相鄰出價人及處理競得者拒絕接受結果方面,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建議完善相關機制,尤其是兩人以上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情形,需有客觀標準確定優先順序,無法確定時可採取公開抽籤方式,以確保透明、減少爭議。關於取消拍賣結果、法律後果及保護善意買受人,潘文邁提出應明確買受人已足額付款、接收資產或辦理權屬登記後拍賣結果被取消時的保護範圍,以及資產、已付款項、合理費用、賠償責任和善意第三方權益的處理機制。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還建議,應最大限度限制僅為拍賣增加預算收入而收回民眾住宅用地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