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聽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受政府總理委託,司法部長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呈文表示,草案共7章64條,包含多項基本新內容。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Phan Văn Mãi)隨後作審查報告。

草案提出,在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中,將保證金比例提高至起拍價的20%至50%。同時補充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繳納保證金並出席拍賣會的參與者,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拍價的價格出價,以限制無實際購買需求者參與牟利。草案還規定,個人競得住宅用地後“棄拍”的,禁止再次參與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競得者違反拍賣法或相關法律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的,不予退還保證金,以保障損害賠償責任。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認為,提高保證金至20%至50%旨在增強參與者責任、限制“出高價後棄拍”,但50%的上限相對較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能力、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該委員會建議起草機關補充數據和具體評估,說明高價競拍後不付款的情況、提高保證金的效果,並明確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及具體檔次的確定標準,以平衡防範違規與保障競爭。

草案還規定,對屬於全民所有、起拍總價在2億越南盾以上的資產,強制通過在線拍賣系統進行拍賣。經濟與財政委員會要求進一步說明該門檻的實踐和科學依據,並研究防止拆分資產或故意確定不合理起拍價以規避在線拍賣的機制。對於相鄰出價人的確定、競得者拒絕結果的處理,委員會建議完善機制,在無法確定時可適用公開抽籤以確保透明、減少爭議。

此外,草案允許資產所有者決定是否適用加價幅度,並授權政府規定細節。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建議在法中明確原則和標準,避免加價幅度過高或過低影響競爭和貼近市場的價格形成。對於已足額付款、接收資產或辦理產權登記後拍賣結果被取消的情形,委員會強調需明確善意購買人的保護範圍,建立資產、已付款項、合理費用、賠償責任及善意第三方權益的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