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10月19日上午向國會提交《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其中提出將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預繳定金比例從現行水平提高至起始價的20%至50%。司法部長黃清松受總理委託作說明時表示,這一調整旨在限制沒有真實購房需求、只為牟利而參與拍賣的“托兒”現象。草案共7章63條,比現行法律減少15條。
草案還補充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繳納定金並實際出席拍賣會的參與者,即被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始價的價格出價。黃清松稱,此舉意在減少參與拍賣卻不真正購買的情況。草案同時增加處罰條款:個人競得住宅用地後放棄定金(棄拍)的,將被禁止再次參與該類土地使用權拍賣;競得者若違反拍賣法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拍賣結果被撤銷,將不予退還定金,以保障因結果撤銷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得到履行。上述內容系將政府第66.11號決議的相關規定法律化。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代表審查機構發表意見,指出草案將定金比例設為20%至50%,有助於增強參與者責任、限制出高價卻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但他認為50%的上限相對較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可及性、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審查機構建議補充具體數據,評估“高價棄拍”的實際狀況及提高定金的效果,並要求起草機構說明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以及在該區間內確定具體比例的標準,確保防範違規與保障拍賣競爭之間的平衡。
在確定相鄰出價人和處理競得者拒絕接受結果方面,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建議繼續完善相鄰出價人的認定機制,尤其是兩人以上在投票拍賣或網絡拍賣中出價相同的情況。審查機構提出,應制定客觀標準確定優先順序,例如出價時間或可核查的技術數據;無法確定時可採用公開抽籤機制,以保證透明、減少爭議。
關於撤銷拍賣結果、法律後果及善意買受人保護,潘文邁提出,應明確買受人已足額付款、接收資產或完成所有權、使用權登記後拍賣結果被撤銷時的保護範圍,以及資產處理、已付款項、合理費用、賠償責任和善意第三方權益的處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