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部長黃清松10月19日上午向國會提交《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將個人受讓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拍賣預繳保證金,從現行水平提高至起拍價的20%至50%,並新增規定禁止在住宅用地拍賣中標後“棄標”的個人再次參與拍賣。司法部表示,上述內容旨在將政府第66.11/2026/NQ-CP號決議中處理土地使用權拍賣困難的規定法律化。
草案還補充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並繳納保證金、且實際出席拍賣會的參與者,視為接受以不低於起拍價的價格出價。司法部稱,此舉意在限制“托兒”以及並無真實購買需求、僅為牟利而參與拍賣的情況。對於中標者違反《資產拍賣法》或相關法律導致拍賣結果被撤銷的,草案增加制裁條款,規定其不得收回已繳保證金,以保障因拍賣結果被撤銷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得到履行。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意見中表示,最高50%的保證金比例相對較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能力、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審查機構要求補充數據,具體評估“出價高但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以及提高保證金的效果,並說明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和在該區間內確定具體比例的標準,以在防範違規與維持拍賣競爭之間取得平衡。
在網絡拍賣方面,草案規定,對起拍總價在2億越南盾以上的全民所有權資產,必須通過在線拍賣系統組織拍賣。審查機構要求進一步說明該價格門檻的實踐基礎和科學依據,並研究防止拆分資產或故意設定不合理起拍價以規避規定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