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審議《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受政府總理委託,司法部長黃清松向國會作呈文,草案擬將個人受讓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拍賣保證金比例提高至起始價的20%至50%,並新增多項限制“棄拍”行為的條款。
根據草案,參加土地拍賣的個人須繳納相當於起始價20%至50%的保證金。已提交有效文件、繳納保證金並實際出席拍賣會者,將被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始價的價格出價。草案還擬禁止曾中標後“棄拍”的個人再次參與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並規定中標者若因違反付款義務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將不得收回保證金,且可能被處以6個月至5年全國範圍內禁止參與同類資產拍賣的處罰。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50%的最高保證金比例“相對較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能力、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該委員會建議補充關於“出高價但不履行付款義務”情況的具體數據,評估提高保證金的效果,並明確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和具體檔次標準,以確保防違約要求與拍賣競爭之間的平衡。
審查報告還要求對起始價總額2億越南盾以上、屬於全民所有權的資產強制實行線上拍賣的規定,進一步說明實踐和科學依據。委員會同時提出,應補充資產拍賣方取消簽約、取消買賣合同、不批准或取消中標結果決定時的相應法律後果,並審查投訴、起訴時限與民事、訴訟法律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