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政府提交草案時表示,修訂旨在制度化關於加強兒童照料、教育和保護的主張,並推進分級分權、行政手續改革和數字化轉型。草案規定,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父母雙亡或無依無靠的兒童,家庭內部收養除外,以確保只有處於特殊境況、無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才被安排收養。

在收養人條件方面,草案新增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執行非監禁勞動改造、正處於有條件提前釋放期間以及被判處緩刑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員收養兒童。草案還將現行“未獲清除案底者不得收養”的規定,修改為曾因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譽,非法逮捕拘禁,亂倫,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養育者,引誘脅迫或容留未滿18歲者違法,毒品犯罪,破壞和平與反人類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被定罪者不得收養。黃清松稱,修改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養子女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

草案還補充了終止收養的情形:未成年養子女的養父母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以及養父母因虐待、折磨養子女被定罪。草案說明稱,此舉旨在保障未成年養子女的利益,避免兒童繼續生活在無法確保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全面修訂該法的必要性,但建議起草機關研究並考慮規定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兒童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員不得收養兒童。潘志孝稱,這一因素直接影響兒童在家庭環境中的安全,且應確保收養條件不低於《兒童法》規定的其他替代照料條件。委員會還建議補充關於收養檔案保存及來源信息獲取條件與程序的原則性規定,以落實1993年《海牙公約》第30條的要求。

針對草案第14條第3款d項,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在“被判處緩刑”之後增加“正處於考驗期”的表述,以與該款所列其他不得收養的情形保持一致,並符合提交說明中防範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須回監服刑風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