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舉行小組討論,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國會代表阮名秀(Nguyễn Danh Tú)在發言中表示,草案將可被收養的兒童範圍從現行法律規定的16歲以下兒童收窄為孤兒、被遺棄兒童和無依靠兒童三類,這一做法“未貼近實際”,且與《兒童法》第10條關於特殊境遇兒童的規定不銜接。
阮名秀指出,現實中存在親生父母對子女實施虐待、暴力或剝削的案例,包括生父再婚或生母與繼父同居後對繼子女施暴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他質疑,在此類情況下,讓兒童繼續與施暴父母生活是否是最佳保護方式,並建議起草機構研究將受暴力、侵害和剝削的兒童納入可被收養範圍,以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針對草案第26條,阮名秀對親生父母在子女被繼父或繼母收養後的權利義務提出關切。根據草案,自收養交接之日起,親生父母不再對子女享有部分權利和義務,但直接與繼父或繼母共同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除外。阮名秀分析,夫妻離婚後由父親直接撫養子女並再婚,繼母收養該子女後,直接撫養的父親仍維持父子關係,但草案卻規定終止子女與生母的關係。他認為,血緣母子關係涉及探視權和情感聯繫,法律不應機械切斷,否則將對兒童心理產生負面影響。
其他代表也提出修改意見。安江省代表阮越勝(Nguyễn Việt Thắng)建議考慮刪除以養父母雙方均患重病作為終止對未成年子女收養關係的依據,認為若養父母仍有能力照顧撫養子女,則不應終止關係。代表武明道(Vũ Minh Đạo)則建議明確“兒童配對”機制,主動為兒童尋找合適家庭,並對已交接收養的撤銷或終止程序設置嚴密司法手續,以保護兒童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