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19日上午聽取了三項司法領域法律修訂草案的報告,隨後進行分組討論。這三項草案分別是《資產拍賣法(修訂)》、《律師法(修訂)》和《收養法(修訂)》。河靜省國會代表團與諒山省、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同屬第三討論組,共同參與了意見。
國會代表認為,修訂這些法律是及時完善制度、克服實踐不足的必要舉措,旨在滿足法律建設與執行改革要求,推進分級分權、行政手續改革和數字化轉型,從而提高國家管理效力、增強透明度與競爭力,併為律師活動、資產拍賣和收養工作提供便利的法律基礎。
在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時,代表們建議繼續完善拍賣師的條件、標準和責任規定,明確執業證書的頒發、重新頒發和收回程序,並確保受影響者的申辯、投訴和起訴權利。代表陳廷嘉(河靜省國會代表團專職副團長)建議補充規定,確保在線拍賣的公開、透明、安全和統一,增加對非法干預、攻擊、中斷或篡改在線拍賣系統和全國資產拍賣門戶網站數據行為的禁止性規定。他還建議明確土地使用權適用範圍,補充公開通知之間的最短間隔時間,並研究規定未出價參與者不得收回預付款,以防止串通。
對於《律師法(修訂)》草案,代表們建議繼續完善律師選拔和管理規定,明確律師選拔委員會的資金和人力資源,確保國家律師考試客觀透明,並明確考試人員的投訴舉報權利。代表阮河美(河靜省監察廳監察員)建議研究對長期工作、經驗豐富的三級法律援助人員減免律師執業實習時間,補充律師紀律處理的時效規定,並明確超過65歲的律師團團長審議權限。
關於《收養法(修訂)》草案,代表們認為需要繼續完善收養解決規定,確保兒童的最大利益,研究補充檔案保存、被收養人獲取來源信息的條件和程序等原則。代表陳廷嘉以地方實踐為例,建議研究補充對無法確定生父母、由個人直接撫養但無遺棄確認記錄或交接檔案的兒童,其來源核實、法律地位確定和收養解決的法律依據、程序和手續,以填補法律空白,確保兒童出生登記、國籍等合法權益。



